女教師產假期間被通知辭退 法院判學校支付生育津貼及經濟補償金

9月19日,據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賓陽縣一女教師在產假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雙方就此發生勞動爭議,賓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學校向女教師支付生育津貼35441.63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0500元。二審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2021年7月,小莫與賓陽縣某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正式入職該校,從事教學及擔任班主任工作。工作期間,學校未給小莫繳納社會保險費。2022年5月,小莫因懷孕書面申請休產假,得到學校批准同意後正常工作至6月6日正式休產假,十天後在醫院通過剖宮產手術產下二胎。6月23日,小莫接到學校通知辭退的電話,後通過微信詢問得知辭退是因被家長投訴。賓陽縣某校在支付6月工資及獎金後,不再向小莫發放工資。小莫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作出裁決,確認賓陽縣某校與小莫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勞動關係,並向小莫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差額35441.63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0500元。賓陽縣某校不服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校方無需向小莫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可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本案中,原告賓陽縣某校與被告小莫於2021年7月15日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始建立。原告在小莫產假期間通知辭退,支付小莫6月工資及獎金後,不再發放工資,也從未通知被告返崗工作,通過事實行爲表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勞動關係。原告於2022年6月23日小莫產期期間解除與小莫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原告訴稱沒有辭退被告的行爲,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採信。

關於小莫的生育津貼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由於原告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未爲被告參加生育保險,被告的生育津貼應當按照小莫的實際月平均工資由賓陽縣某校支付,扣除已支付的6月工資和獎金後,還應支付小莫生育津貼35441.63元。被告小莫要求原告賓陽縣某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0500元,未超過應支付金額,系被告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法院尊重其意見。

賓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原告賓陽縣某校與被告小莫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勞動關係,賓陽縣某校需向小莫支付生育津貼35441.63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0500元。判決後,賓陽縣某校不服,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匡小穎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