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做咬合手術後變沒知覺 醫師判賠109萬
本報資料照片
6年前周姓女老師因牙齒咬合不正等問題,找謝姓醫師進行雙齶正齶手術,不料卻手術後周女的下巴無知覺、味覺變鈍,雙方鬧上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謝男醫療疏失,判決他須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及醫療費用等共109萬多元給周女,可上訴。
周女指控,2015年6月她因爲牙齒咬合不正、牙齒動搖疼痛等問題,找謝男進行截骨、削骨等手術,但卻造成她左下齒槽神經、三叉神經及顏面神經受損永久麻痹,左下脣及左下巴無知覺、左舌麻、味覺變鈍等傷害,謝男須賠償責任。
高院維持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謝男在手術前疏未注意周女左側下齶枝頰側皮質骨有一個凹陷缺損,下齒槽之神經有異常走向及位置之情,採取較容易傷及三叉神經之下齶枝矢狀切劈開術,有醫療疏失。
高院表示,謝男的手術疏失,造成周女三叉神經下齶枝受損,有可歸責之事由,須賠償周女醫療費用8萬957元、交通費用1萬410元及慰撫金100萬元,合計109萬1367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