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遭「鵝」追咬怒控飼主 法官:牠呆萌討喜不罰
臺東警方鵝只飼主依違反社維法移送,但法官認爲鵝屬呆萌討喜之動物,裁定不罰。圖爲示意圖,非當事鵝。(讀者提供)
臺東顏姓女子稱今年1月騎機車時遭「鵝」追咬,受到驚嚇,臺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將簡姓飼主移送臺東地方法院裁罰,但法官認定鵝爲呆萌討喜動物,不構成「嚇人」要件,裁定不罰,全案可抗告。
顏姓女子向警方表示,今年1月9日上午,簡姓飼主將鵝養在家門前,未把籠子關起來,讓鵝羣在路上亂跑,她回家行經該處,遭放養的鵝咬傷,這些鵝羣導致她受到驚嚇。
臺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規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將簡姓飼主移送偵辦。
法官認爲,鵝雖有巡邏、維護生活領域的習性,但鵝行動速度不快,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再張口咬人,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發生鳴叫嚇人。即使鵝只可能追人並進而傷人,但一般人看見鵝羣在外,往往因其不具可怖之樣貌,形象呆萌,不至於感到驚嚇。
由於案發地點並非狹窄巷弄,飼主也供稱,照常理來說,顏女騎機車經過,鵝應該追不上機車的速度,爲何還會被鵝咬到?
法官認爲,鵝速度不快、攻擊前有徵兆特性,及鵝具有討喜長相,且尚無本件鵝只嚇人紀錄,所以難認簡姓飼主確實知悉鵝只在外遊蕩可能會有嚇人行爲,警方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鵝主有何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行爲,不足以證明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