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雙腳骨折行動不便 狼男趁人之危強制性侵4次
莊男趁女子雙腳骨折開刀行動不便 趁人之危強制性侵4次,更一審以對身體障礙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4罪,各罪處徒刑7年2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莊男得知女網友小美因雙腳骨折開刀後行動不便,2021年7月間到基隆將她載到南投住處,趁人之危不顧小美拒絕,2天性侵4次得逞,經小美打手機求救報警。一審依強制性交罪等判6年不等,二審駁回、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爲小美屬有身體障礙之人,改依對身體障礙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4罪,各罪重判7年2月,可上訴。
南投縣莊男2021年5月間晚間到某女同事住處喝酒後,對女同事強制性侵得逞,女同事不滿質問,他動手打人還推倒櫃子,經女同事打電話求救,他才離去。
莊2021年7月間在交友軟體認識小美,小美住在基隆,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她因兩腿股骨骨折,以開放性復位鋼釘鋼板固定手術,已出院但需輔具才能行走,肌肉無力、容易跌倒,她跟莊說,因腳受傷無法工作,也無法自行坐車到火車站,還將腳傷照片傳給莊看。
莊在2021年7月4日凌晨開車到基隆,上午7時許小美載回他南投租住處,竟趁人之危,強脫她褲子意圖不軌,小美推開他說:「你很煩」、「我不要」,莊仍強制性侵得逞,他並未罷手,4日下午、晚上及5日上午各性侵得逞1次。案經小美打手機向友人求救報警查獲。
一審法官認定,依傷害罪判莊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對女同事及小美強制性交5罪判處應執行徒刑6年。臺中高分院二審判駁回,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針對小美部分犯行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莊坦承強制性交行爲,但辯稱,並未利用小美身體障礙狀況強制性交、也不知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法官根據醫院病歷資料,且小美案發後驗傷,診斷書記載當時行走困難,雙膝有約20公分陳舊性手術疤痕,加上兩人對話內容,認定莊對小美有身體障礙一事知情,應成立對身體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原審未詳審酌有所違誤;小美在警訊、偵查表現,無明顯異於常人,採信莊不知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法官以莊爲滿足個人性欲,不顧小美抗拒,以強制手段強制性交,造成心理創傷,危害嚴重,且未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態度,依對身體障礙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4罪,各罪判徒刑7年2月,由執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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