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福州一物業返還345萬元!

來源:福州晚報

車輛進出小區時

物業公司所收取的停車費

是屬於物業所有的

停車管理服務費?

還是屬於由業主共有的

公共部分收益?

前不久

福州倉山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

收到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

一紙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

原小區Y物業公司

向福州市倉山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

返還停車收益345萬餘元

並支付利息

7月18日

記者從該案一審法院——倉山法院

瞭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業委會起訴被解聘物業公司後

索要停車收益

倉山某小區

是一個近20年的老小區

共有住戶1500多戶

小區內規劃地面停車位442個、

地下室停車位167個

以及業委會後期自行劃線的地面車位

2005年8月起

開發商委託Y物業公司

爲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包括車輛的停放管理

室外每輛機動車每月60元

地下室車庫每輛每月70元

小區業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Y物業公司管理時,小區環境並不好,停車也毫無規章。

2018年3月份,小區業委會成立。

2019年1月14日,小區業委會通過相應程序解聘了Y物業公司,次日物業公司撤離案涉小區,不再繼續提供物業服務。

Y物業公司退場後,案涉小區的新物業服務企業統計,2021年度案涉小區的停車總數共計1378輛。

2022年

小區業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Y物業公司返還

自2005年8月至2019年1月15日

被告撤場之日期間

案涉小區地面停車收益款及利息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支付

345萬餘元停車費

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爲

案涉小區地面停車位

包括規劃的442個

以及後期業委會自行劃線的地面車位

其中

442個地面停車位雖有經規劃,但並無獨立產權,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開發商與業主有對上述車位的歸屬作出約定,且該部分車位實際佔用了小區共有場地,故應認定爲全體業主共有;

業委會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其他車位,亦屬於業主共有。

法院認爲

物業公司對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區域

進行停車管理

所取得的每車每月60元費用

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公司辯稱

每車每月60元的停車費用

爲其停車管理服務費

並非案涉小區的公共收益

缺乏依據

法院不予採信

故判決Y物業公司

扣除25%的物業停車經營管理費用後

返還75%的地面停車收益

3453795元

一審判決後

Y物業公司上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維持原判

倉山法院三級法官劉培玲表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本案中,小區地面車位雖經建築規劃,但並無證據證明開發商與業主之間有關於地面車位權屬的約定,地面車位實際是佔用了小區共有場地用於滿足小區業主的生活需要;且地面車位不能辦理獨立產權,不能成爲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

因此,法院認定小區地面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基於該車位所產生的收益即停車費亦應歸業主共有,最終判決Y物業公司扣除25%的經營管理費用,向業委會返還75%的地面停車收益3453795元。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羅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