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土地 可暫不課土增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所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只是該次土地移轉的漲價利益,延緩至受贈土地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時,再以配偶間原始取得覈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爲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適用該當次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也提醒,配偶將受贈土地再移轉時,如果先前未曾適用一生一次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可勾選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來節省稅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面積分別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700平方公尺,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但「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縱其他要件符合,也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建物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土地移轉時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若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

該局提醒,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要移轉,其交易事實爲「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以申報按自用住宅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爲「贈與」移轉,則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視土地漲價數額採20%、30%、40%稅率累進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