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里港交通大執法! 警籲:路口遇閃光紅燈...速度須降爲0
▲里港警分局自3月10日起加強取締無號誌路口取締勤務 。(圖/記者陳昆福翻攝)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爲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提升行車安全,屏東縣警局裡港警分局自3月10日起,針對「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及「停」字標誌的路口加強執法,嚴格取締駕駛未依規定停車再開的違規行爲;警方提醒用路人,行經無號誌或閃光號誌路口時,務必遵守停讓規則,避免違規受罰。
里港警分局統計,113年度轄區共發生860件道路路口交通事故,其中閃光號誌及無號誌路口事故達534件,佔比高達62%。這類路口因無號誌管制,駕駛人稍有不慎便可能釀成事故,爲此,警方特別強化執法與宣導,確保民衆行車安全。
交通組組長巴龍祥說明,汽機車駕駛人於路口看到「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爲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在閃光黃燈等幹線道的車輛亦要在路口前減速慢行。若違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則是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里港警分局長溫基興呼籲用路人,行經路口時,無論是有號誌路口或是無號誌路口,皆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本項執法工作目的是以導正汽機車駕駛人習慣,進而減少交通事故爲目標,並非以取締開罰爲目的,也請用路人如看到停讓標誌(線)、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並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爲安全時方得續行,請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以提升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