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勸退”到底算被單位開除,還是算協商一致解除呢?
在達爾文所提出的進化論中有這樣的記載:“弱肉強食,適者生存。”這也是自然界中最基礎的法則,適用於一切競爭關係當中。隨着這文明的不斷進步,在當下科技發展的時代,最能直觀的表現出這種競爭的,便是各大行業之間的生存與發展,公司企業便是其中的承載物。
一個公司是否壯大,主要就是看他的發展前景,倘若面臨倒閉的光景,自然便是在同行業的競抗中處於弱勢,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公司爲了最大的減少成本,便會選擇以勸退的方式減員。
針對於這種情況,有人也提出了較爲直觀的問題:“勸退”到底算被單位開除,還是算協商一致解除呢?
畢竟,根據相關勞動法的規定,單位開除員工與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這兩者之間有根本的不同,前者是屬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單位需要對此承擔違約責任,對被辭退員工進行一定的補償;而後者則是雙方在達成一致之後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以下便通過一個小案例,來簡單的敘述“勸退”這種行爲的含義。
案例分享
在上海工作的小劉,跟絕大多數青年人一樣,上有老下有小,身上揹着沉重的擔子,所以在工作中容不得一絲馬虎。但在2021年的時候,小劉所從事的組裝調試工作因公司內部改造,無需這麼多人手,於是入職只有5年時間的他便被劃入了公司裁員的人員當中。
其工作單位先是向小劉做相關思想工作,在受到拒絕之後,單位便開始從薪資方面入手,進而導致在2021年之前,小劉的平均每月到手工資都有近1萬元,可後續所到手的薪資根本就無法他的正常開支,無奈之下,小劉也不願再與這個公司抗衡下去了,只好選擇了妥協,並按照流程簽寫了公司的《離職申請表》。
不過,小劉總歸還是有些不甘心,在“離職原因”一欄填寫“勸退”二字,隨後便辦理了相關離職手續。整個過程中,小劉與公司之間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看似是小劉主動提出的離職申請,且雙方協商一致,但本質上又真的如此嗎?
在薪資減少的時間段,小劉的工作量並未減少,在爲公司做了同等任務的情況下,所得酬勞與付出並不對等,再加上原本期間出差所獲得的相關補貼,公司也沒有給到位,因此在離職的時候,對於公司所結算的工資感到極爲不滿的他,隨即便以被公司開除爲由上訴法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費共計4.5萬餘元。
對於小劉的這種情況,無疑是一種便想勸退,那麼“勸退”到底是算被單位開除,還是算協商一致解除呢?
以案普法
首先,我們要了解兩者之間的不同,這一點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簽署的勞動合同爲標準。勞動合同是基於雙方一致的情況下所簽署的,保障的是雙方的正當權益。所以,在合同生效期內,當一方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是主動提前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那麼被單位開除,就是以上所說的單方面違約情況,而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由於是基於雙方共同意願,因此任何一方都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然後再回到上述小劉的這個案例當中,在離職原因一欄中他寫的是被勸退,且相關記錄中也是明顯表現出用人單位以減薪讓小劉不得不離職,於是,小劉便以被單位開除爲由,向公司要求4.5萬元的經濟賠償。
針對於賠償費用,小劉所提出的4.5萬元其實也不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畢竟,在勞動者不存在明顯過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是同時於簽訂了其他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倘若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則要根據相關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基於此,《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所以,從小劉平均薪資在9萬餘元的情況下,工作5年的他要求公司對其進行4.5萬元的經濟賠償也並無道理。那麼公司是否要承擔這4.5萬元經濟賠償,關鍵就在於小劉的離職形式,是算被單位看出,還是算協商一致解除。
這一點,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主要就是從小劉在離職原因中所填寫的“勸退”入手,且這份離職申請也得到了小劉所工作的部門經理的親手簽字,對此,法院認定,小劉的離職是屬於公司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於此同時,在離職的時候小劉又並未在工資結算單上簽字,並且公司方面也並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小劉主動放棄了經濟賠償,所以最終法院結合法律規定,支持小劉的上訴,用人單位需要支付4.5萬元的經濟賠償。
結語
基於此,我們也能夠清楚地看到,所謂的“勸退”到底被歸分在哪一類,主要還是看你自己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小劉簽訂了結算單,且沒有在離職原因中留了個心眼,那麼即便薪資減少了一大半,他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是被勸退。
法律保障的是每個人的權益,這也在告誡衆人,當自身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如此才能利用法律保護好自己。
(注:《普法:“勸退”到底算被單位開除,還是算協商一致解除呢?》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