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死行人僅判3月 法官:行人半夜違規過馬路肇事主因
翁姓男子112年12月12日凌晨,騎機車沿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直行往潮境公園方向行駛,撞擊過馬路的周姓男子致重傷,四肢癱瘓,急救半個多月後仍不治,法官認周男夜間不當跨越分向限制線的違規穿越道路行爲爲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輕判翁男3個月,如易科罰金得支付9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翁男(19歲)民國112年12月12日0時36分許,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直行往潮境公園方向行駛,撞擊過馬路的周姓莮子,致周男第四節頸椎骨折並脊髓損傷及四肢癱瘓,右側氣胸、右側膿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113年1月8日5時52分許,因敗血症並敗血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這起車禍事故,爲釐清雙方責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鑑定,鑑定結果證明被害人違規跨越中央分向限制線穿越道路,且未充分注意車道來車,爲肇事主因;翁男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爲肇事次因。
法官表示,翁男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向到場處理員警承認爲肇事人,合於自首要件,爲鼓勵其勇於面對刑事責任,並考量其節省司法資源,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法官判決審理認爲,翁男當時並無不能注意的情形,疏未注意,不慎撞擊違規跨越中央分向限制線穿越道路,且未充分注意車道來車的周姓行人。考量翁男現在是義務役,月收2萬3000元,未婚及家境情況,因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過失情節輕重及肇事責任比例分配,判決翁男有期徒刑3月,諭知可易科罰金,一天以1千元折算,以示懲戒。
翁男撞死行人僅判3月,法官:行人半夜違規過馬路肇事主因。記者遊明煌/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