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驚見家中有溫泉卡及潤滑膏 竟用初一十五祭祖藉口會舊情人

阿文更於112年2月25日騎機車,自臺南住家出發至小如彰化市住處,搭載小如一同出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人妻阿美(化名)與阿文(化名)婚後育有1子,阿美卻在家中發現溫泉飯店之溫泉卡、情趣潤滑膏,於是她開始調查,果然被他發現阿文揹着她跟年輕時之舊識小如(化名)偷情,於是將2人告上法院,求償100萬,法院認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原告與老公結婚後育有一子,二人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小如爲阿文年輕時之舊識,阿文並曾介紹小如給原告認識。惟原告前於111年2月起發覺阿文時常無端離家未歸,行蹤不明,並在家中發現有溫泉飯店之溫泉卡、情趣潤滑膏,經原告多方追查,始發現被告2人早已暗通款曲,阿文經常於每月農曆初一、十五祭拜亡父之際,誆稱其需留宿彰化老家,實則藉機與被告小如同遊共宿。

阿文更於112年2月25日騎機車,自臺南住家出發至小如彰化市住處,搭載小如一同出遊,小如於機車行進間,時而緊摟阿文腰部,時而將手伸進阿文外套口袋,阿文亦於停等紅燈時將手放入口袋與小如相互緊握,宛如熱戀中男女般親暱。

渠2人嗣於同日下午7時30分許一同下榻酒店,十指緊扣一同進入飯店電梯,後即未再出現。阿文復於112年4月2日騎機車,搭載小如至南投一帶出遊,期間小如全程環抱阿文,2人更於大庭廣衆下摟肩勾手,並一同投宿南投民宿,並一起出發至瀑布散步約會,狀極親密,嗣返回民宿即未再出門。

被告2人前揭行爲實已逾越一般社會男女正常交往,且渠等多次同宿過夜,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2人應有發生多次性行爲,實已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身心受創,精神上承受相當大之痛苦。爰依民法向被告2人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被告則抗辯:原告主張於家中發現之情趣潤滑膏並非阿文所有,又被告2人不爭執同赴嘉義爬山,並一起下榻酒店,及於112年4月2日同赴南投爬山,並投宿民宿,惟被告2人並無逾越一般異性往來之行爲。

法官認爲,雖乏被吿2人有通姦或發生性行爲之證據,然侵害配偶權之行爲,不以發生性行爲爲限,倘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爲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親暱行爲,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動搖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忠誠義務者,即足當之。

審酌原告因被吿2人間上開行爲而導致婚姻破裂,家庭關係已難圓滿,精神壓力加諸之痛苦甚鉅,被吿2人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爲態樣、期間長短、兩造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向被吿2人連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0萬元爲適當,逾該金額之請求,即非有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