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走別人機車4小時又歸還 「使用竊盜」判無罪
彰化陳姓男子在路邊隨機騎走一輛機車,3、4個小時後又把機車停回原位,彰化地院認爲他沒有竊盜和佔爲己有的主觀犯意,判他無罪;但檢方認爲,陳男騎走機車還消耗10公里的汽油,向臺中高分院提起上訴。
機車不見了,相信車主第一直覺都認爲是被偷走,但如果竊賊又把機車停回原處歸放,這樣是有罪還無罪?類似案例頻頻發生,有的獲檢方不起訴,有的是起訴後,法官判決無罪。
陳姓男子今年7月在彰化火車站前,以自備鑰匙開啓戴姓車主的機車,車主發現機車不見報案,當員警與車主回到機車被偷竊的地點時,陳嫌正好把車騎回來,當場被依現行犯逮捕。
陳嫌把機車騎走3、4個小時,消耗10公里的汽油,檢方依法起訴,但彰化地院卻判他無罪。法官的理由是,被告騎回原址停放,顯示無意支配使用,這屬於使用竊盜,不同於刑法上的竊盜罪。
類似的判決在去年5月也曾發生,彰化一名男子騎走別人的機車到附近診所及早餐店偷竊,事後再把車騎回歸還,但檢方不起訴;同年8月,臺中一名男子趕着看醫生,用自備鑰匙騎走別人的機車,後來被判無罪,讓車主不能接受。
遭竊張姓車主表示,「你只要不是你的東西,沒有經過人允許就屬於偷竊了啊,我在教小孩也是都這樣啊,你只要沒有問而拿就是偷。」偷騎機車後物歸原主,依照法官的判決,等同於是未經對方同意「借用」,車主頂多只能向被告求取汽油消耗的民事賠償,讓車主難以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