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警索賄偽造筆錄 判刑共10年10月定讞

臺北市信義警分局朱姓前偵查佐涉泄密、恐嚇取財等案,部分犯行判刑定讞,另期約賄賂、僞造緝槍筆錄等案,二審分別判刑9年、1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姓男子於民國105年8月間至106年間,擔任臺北市警局信義警分局偵查隊偵查佐。

判決表示,朱男被控於106年1月間恐嚇因賭博獲利的吳姓男子,藉此向吳男恐嚇新臺幣31萬元,之後接到另一名男子來電錶示欲幫吳男付款,朱男登入刑案資訊系統以查詢這名男子個資,再泄密給同夥。

朱男另被控於106年3月間接獲友人來電希望他到某賭場查緝,藉此解救涉詐賭遭留置的一名男子,朱男向對方表示前往查緝有何好處等語,雙方達成對價合意,事成後交付10萬元紅包給朱男,但後來未交付紅包。

一審認爲,朱男所爲動機不良,手段亦屬可議,更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均應非難,且犯後否認全數犯行,犯後態度毫無悔意。

一審指出,朱男行爲分別構成4項罪名,分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1年10月、貪污治罪條例期約賄賂罪判刑9年、恐嚇取財罪判刑1年2月、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爲,考量朱男於審理時改口坦承犯行,且與遭恐嚇的吳男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因此撤銷恐嚇取財罪、泄密罪的部分,分別改判刑6月、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此部分不得上訴。

二審指出,朱男犯期約賄賂、僞造文書罪的部分,罪證明確,仍然維持原判,分別判刑9年、1年10月。

朱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