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陳義仲不當接觸富商翁茂鍾 監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富商翁茂鍾引發司法醜聞,前臺南高院法官陳義仲在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鐘有不當接觸情事,監察院指出,有損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鬱容、王麗珍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審查全數通過彈劾

監察院指出,陳義仲自2003年起至2011年間,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爲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情事。

經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鬱容、王麗珍調查相關事證後,認陳義仲身爲法官,卻未能審慎交友,保持應有分際,嚴重損及法官應保有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8月2日上午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義仲自1994年即任職臺南高分院法官,而翁茂鍾爲臺南地區知名商人,奇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也經過媒體大幅報導,而翁茂鍾與其公司有重大矚目訴訟案件陸續於法院審理中,但陳義仲自2003年自2011年間,與翁茂鍾多次餐敘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甚至在2004年與翁茂鍾還有其相關案件委任律師一起見面,陳義仲身爲臺南高分院法官,對於翁茂鐘身分及相關涉訟情形,如諉爲不知,實難符常情。

彈劾案文提及,陳義仲行爲使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由外觀上整體觀察,易產生法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印象,對法官應保有的廉潔、公正、中立形象產生質疑,核有違失,情節重大; 陳義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違失情節重大,顯易損及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對於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而有應付懲戒必要。

彈劾案文指出,陳義仲違失行爲與其當時職銜、所處地位與因應措施等情狀,都與翁茂鐘相關,可見以上各行爲間具相當關連性,各該違失行爲具有繼續性及一體性,依「數違失行爲一體性原則」,應就多項違失行爲綜合考量,併爲單一評價,因此應以最後發生的違失行爲終了日,起算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

監委強調,被彈劾人之違失行爲是否已逾司法懲戒權行使期間,並不阻礙懲戒程序之發動,本院監察委員就彈劾權之行使,於憲法與監察法均無彈劾時效規定,亦無如刑事訴訟法於逾越追訴時效時,應爲不起訴處分的規定,故對於重大違法情形,本院監察委員自當行使憲法賦予之彈劾權,以達成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