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身故已無親子依戀 就斷了吧!幫3寶改從母姓成功

前夫因故死亡後,3個孩子已無親子依戀,婦人幫他們請求改從母姓判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人小萱與阿國(均化名)婚後育有2男1女,後來因故在2013年協議離婚,並約定由小萱行使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親權,小萱考量工作性質,無法全心照顧,便尋求育幼院協助,阿國則在2017年亡故,小萱認爲,阿國及其家族並未給遇任何照顧助力,因此訴請改從母姓。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當年她因爲憂心要工作,無法專心照顧,所以在2014年10月將3名子女人安置在育幼院至今,她及其家人都有定時去探視,孩子們也與她的現任丈夫,以及同母異父的手足相處融洽。

相較於此,阿國及其家族都未給予照顧的助力,甚至也從未探望孩子們,而且阿國在2017年4月亡故後,她考量孩子們自幼就與前夫家人無任何聯繫,孩子們對阿國也毫無記憶與「親子依戀」,爲了避免孩子們產生身分認同的混淆,並加強對母系家庭認同,因此依法提出聲請變更從母姓。

法官認,小萱目前的家庭狀況,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死亡者」,因此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爲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爲父姓或母姓。

法官考量,依據關懷協會訪視報告,阿國確實在離婚後,其父家族均未對未成年子女有關懷與照顧,孩子們對小萱及其母系家族較有認同感。此外,孩子們在法院庭訊時,也明確表達願意變更姓氏爲母姓。

法官審酌,孩子們若仍保有父姓,將使實際照顧、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未盡一致,會讓孩子們產生身分認同混淆,爲避免日後因姓氏產生隔閡,並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提其等對家族認同與歸屬感。日前依法判決,3名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較符合最佳利益,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