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曾撥113自述受暴4年 男徒手毆打致死…遭判9年10月

陳姓男子與前女友同居臺南市,疑因女子生病無法工作,雙方2022年5月間發生爭執,陳男盛怒下徒手毆打對方,造成女子傷重不治。橋頭地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處陳男9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方案發後曾撥打113專線向社工表示,她受僱於陳男,但因生病無法工作,遭陳男毆打受傷,她於2022年6月8日晚上就醫時向救護人員表示全身痛,有吐血、黃疸等不舒服情形約1周以上,自述遭僱主以拳頭毆打受暴4年。

經醫院檢查,女子有顱內出血腦髓損傷、橫紋肌溶解症、心包膜大量積液、胃潰瘍出血及其他併發症,雖經救治,仍於6月9日晚上10時許死亡,家屬訴請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判決表示,陳男接受訊問時坦承與前女友發生爭執及拉扯,只是用雙手將女子從牀上拉起,對方於拉扯過程中跌倒,他就不敢再拉,矢口否認傷害致死。

法院調閱解剖鑑定報告書、通聯紀錄、家庭暴力通報表等,發現陳男與前女友爲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家庭成員,陳男於案發時並非單純將對方從牀上拉起,已有徒手攻擊行爲,再依解剖結果推估傷勢形成或出血時間已超過4、5天,判斷死者是遭毆打致死,死亡方式是他殺,認定陳男傷害行爲與死者死亡結果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審酌,陳男案發時爲43歲,是正常成年人,卻未能適度控制自身情緒,毆打對方致死,下手力道不輕且次數很多,又施暴時死者幼女在場,造成死者女兒承受莫大心理壓力及恐懼,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無悔改之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處陳男9年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