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衛生局前局長與女秘書車震 綠帽夫偷錄音挨告也慘了

前臺南衛生局前局長與女秘書車震,綠帽夫偷錄音挨告也慘了。(中時資料庫)

前臺南市衛生局長陳怡被控3年前與女秘書偷情,女方的丈夫曾男側錄公佈並求償,法院判決兩人需付女方丈夫50萬元精神賠償金。但因曾男偷偷在妻子的車上裝竊聽器,妻子得知後怒告前夫,一審認他犯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處2月,緩刑2年,曾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不得上訴。

根據判決,陳怡與女機要秘書各有家室,他在擔任臺南市衛生局長期間與女秘書往來密切,曾男4年前發現妻子對他不理不睬因而起疑,遂在妻子車上裝設竊聽器側錄。

2017年10月間,女方開車載送陳怡下班,將車停在快速道路旁便道,車上竊聽器側錄兩人疑似口交與性交等偷情行爲,曾男氣炸提告,狀告陳怡妨害家庭,刑事部分卻因無通姦證據,獲判不起訴。

曾男另提民事損害賠償,求償200萬,並對外公佈兩人車內錄音檔,包括車震呻吟聲與對話,陳怡否認婚外情,供稱車上呻吟聲是兩人各自手淫,主張竊聽是妨害秘密不合法,不得援用爲證據。

去年10月16日,臺南地院民事宣判,法官遊育倫認爲,被告2人當時應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爲的不正常行爲,已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狀態,判賠原告50萬精神撫慰金。

但在審理過程中,女方因得知曾男持有偷錄的錄音內容,怒控涉妨害秘密。但曾男辯稱,會偷錄音情非得已,因在婚姻可能破裂的情況下,用這種方式才能瞭解妻子是否與她的長官外遇,真的沒有其他方式可以瞭解。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夫妻之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可任意窺視、竊聽他方與周遭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談。曾男竊聽錄音行爲並無法律上正當原因,依妨害秘密罪判曾男兩個月徒刑,並諭知緩刑兩年。

曾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及爲緩刑宣告也堪認妥適,駁回上訴,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