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 控下屬做僞證求償900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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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11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收賄航廠商圖利,一審將他依貪污等罪重判18年,他不滿時任主秘葉吉堂就「整合平臺建置」採購案的證詞,認爲導致他名譽受損,憤而提告求償900萬元,歷審判他敗訴,他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黃季敏控告指出,時任主任秘書的葉吉堂,就「整合平臺建置」採購案赴檢方作證時,明知該會議由葉主持並做成決議,與他無干,卻將責任推向黃,胡亂指摘「是黃主持並做決議。」至於曾姓視察,則就「系統維護服務」作證時,同樣卸責於黃。

黃男說,葉虛僞不實證述,致他遭檢察官以共同犯圖利等嫌訴,刑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3年,監察院提出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撤職,銓敘部撤銷及追繳他的年終考績獎金,而侵害他名譽權,也害他無法到臺塑石化擔任副總,須賠償900萬元。

歷審認定,葉吉堂等人證述內容,或與事實相符,或因時間關係記憶難免出入,並非故意爲虛僞不實之證述、不負侵權行爲賠償責任,駁回黃男等請求,葉吉堂免賠,黃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