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與富商不當往來 懲戒判決出爐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判刑1年獲准易服勞役,卻串通員警製造假紀錄,最高法院將翁判刑1年10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司法官不當接觸案,司法院將曾審理翁茂鐘相關訴訟案件的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移送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以林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通過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19日判決部分免議、部分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認爲林奇福不當接觸、收受襯衫、營養品的部分,雖構成違失行爲,但已經超過10年的追懲時效,判決免議,另外監察院指林奇福被分到百利案未自請回避,但職務法庭認爲,沒有證據證明林收案後有迴護、不法審理本案,此部分不受懲戒。全案可上訴。

監察院指出,林奇福與翁茂鐘有長期之交往情誼及信賴關係,翁茂鍾曾經多次至林奇福家拜訪併爲其介紹兒女親事;1998年間翁茂鍾經營之怡華公司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索1000萬美金之本票債權,怡華公司以係爭本票系該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僞造等理由,向臺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下稱百利案)。

該案上訴最高法院,分由林奇福擔任庭長之民事第三庭承審,林奇福雖知悉該案與翁茂鐘有關,卻未揭露兩人交往事項或自請回避而參與評議,足以減損人民對司法公正中立形象之信賴。

另依翁茂鍾筆記記載,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林奇福與翁茂鍾單獨會面2次,其中1次系密接於石木欽偕同顏南全告知翁茂鍾百利案訴訟訊息之後,另一次在翁茂鍾至訴訟代理人處拿資料之後;百利案審結後,兩人又單獨會面8次,另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及受贈襯衫5次、受贈營養品10次,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