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監管支持預付式消費維權

不久前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針對預付式消費模式,從設立“書面合同”、強化“按約履行”等方面進一步強化經營者義務。

預付式消費是經營者預先收取費用,通過預付卡這種信用媒介,實現跨時間、跨空間商品或服務交換的一種消費模式。因其具有鎖定顧客、融通資金、方便消費等價值而備受經營者的青睞,被廣泛應用於健身、餐飲、美容、教育等行業中,涉及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人數衆多。近些年,不少提供預付式消費服務的企業出現倒閉、轉讓、歇業等情況,各地市場監管局和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數量不少。就預付式消費的特點而言,不僅需要強化經營者義務,更需要外部的監管。

如何把握監管的尺度,直接關係到消費創新。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着力擴大內需,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消費市場的監管,應順應其發展特點,優化監管方式。預付式消費的金融性質,歸根結底是信用、槓桿和風險,只有加強信用監管,持續監測經營者履約能力,才能控制預付式消費槓桿以及相關風險。基於此,信用監管可從多個層面施策。

事前加強預付式消費市場準入的信用防範。信用防範措施的主要方式,包括信用承諾和失信禁入兩個方面,採用預收費方式經營的企業,在登記註冊時可增加誠信經營的信用承諾內容,督促經營者合法經營,在進入市場前給經營者加上一個“緊箍咒”。如果經營者違反信用承諾,發生捲款跑路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可以對企業法人、董事、監事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員實施市場禁入等懲罰措施。建立預付式消費領域的信用“黑名單”制度,將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爲的經營者列入“黑名單”,讓嚴重擾亂預付式消費市場,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因爲失信行爲處處受限。

事中加強預付式消費市場運行的信用監測。各地政府可以依託企業信用監管和綜合服務平臺,建立統一的預付式消費市場協同監管平臺,要求經營者定期上傳已簽訂的消費合同、預收資金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並將信息數據化處理,設置經營者信用風險預警等級,綜合研判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及時作出信用風險預警。

事後加強預付式消費市場風險的信用處罰。動態管理是預付式消費市場信用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不守信的經營者實施處罰,一方面有利於規範預付式消費市場,另一方面有利於震懾新的經營者。對於嚴重失信經營者,監管部門應及時送達“預付式消費失信告知書”,列明對應的懲戒措施,責令退回預收費用,將其列入市場“黑名單”。失信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爲,退還預收費和繳納罰款,可以向監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馬宇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