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響警鐘!淥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嚴懲毒品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穩定,9月29日下午,淥口區人民法院對1起涉毒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楊某5次販賣毒品,未獲利;2次在自己家中、1次在自己車上,共計3次容留被告人莫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莫某3次容留被告人楊某在自己車上吸食毒品。

裁判結果

淥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並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爲已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莫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多次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爲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綜合本案量刑情節,對被告人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莫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毒品問題治理,既要嚴厲打擊製毒、販毒等源頭性犯罪,還要注重治理末端的毒品使用環節。司法實踐中,毒品犯罪被告人多爲毒品犯罪前科人員,因無法承受高昂費用,往往採取以販養吸的方式滿足自身對毒品的需求。

面對“以販養吸”,許多人存在販賣毒品必須獲利才構罪、爲吸毒者提供吸毒場所不構罪等誤區。實際上,販賣毒品罪的構成不以販賣毒品數量多少以及行爲人是否獲利爲成立標準,只要有販賣行爲即可構成犯罪,是典型的行爲犯。容留他人吸毒,達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標準,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楊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儘管未獲利,但仍然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某和莫某2年內分別3次容留他人吸毒,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具體情形,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來源|淥口區人民法院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