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扁桃腺住院返家隔天吐血身亡 家屬怒告臺大醫院敗訴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臺大醫院耳鼻喉科林姓主治醫師,被控替22歲沈姓病患進行扁桃腺切除手術不當,出院後隔天突然大量吐血送醫不治。沈男父母向林男及臺大醫院提告求償共911萬4230元。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手術均符合醫療常規,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沈男雙親主張,沈男於2020年7月7日因喉嚨疼痛、發炎,至臺大醫院就診,由林姓主治醫師爲他看診,而沈男則將他過往膽道閉鎖、肝功能異常等病史及凝血功能不佳的情形告知醫師,經林男診斷後,認爲沈男兩側扁桃腺發炎,應進行切除手術,並建議採用低溫電漿手術,但須多觀察約5至7日始得出院。

經沈男同意後,便安排於7月13住院,隔日動手術,術後住在臺大醫院病房進行休養。但是,在住院期間,林男從未前往病房探視、檢查、評估術後狀況,也未讓他多住院觀察,就在16日中午通知辦理出院。

沈男返家後隔日(17日),圖凌晨2點30分許突然覺得不適,並開始大量吐血,經救護車送往亞東醫院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雖經急救人員以CPR、電燒止血等方式搶救,於凌晨4點40分死亡,而法醫鑑定報告書認定爲因扁桃腺切除至術後併發大量出血,導致其低容積性休克進而死亡。

沈男雙親主張,臺大醫院林姓耳鼻喉科主治醫師,術前已知悉沈男病史,造成有凝血功能不佳等情形,對大量出血應有所預見,且未對傷口多觀察,疏於注意沈男死亡風險,其醫療過失行爲與沈男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與臺大醫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臺大及林姓醫師則辯稱,沈男因一再發生扁桃腺發炎,在2020年3月經臺大醫院耳鼻喉科許姓主治醫師診斷爲慢性扁桃腺發炎,施以藥物治療後效果不佳,因此於3月23日回診時向他表示可以考慮外科手術切除扁桃腺作爲一勞永逸的治療方案。

經過赴臺大兒童醫院肝膽科門診就診及考慮後,沈男向林男表示已詳細思考並願意接受扁桃腺切除手術,因此安排他於2020年7月13日住院,並於隔日以「電漿刀」(Peaknife)進行切除與止血,僅微量出血50ml,手術中並無任何異常出血狀況。

於耳鼻喉科臨牀常規下,接受扁桃腺切除手術通常僅需住院3日,如病患於手術後生命徵象穩定、無發燒、手術傷口無出血且可以進食,則符合出院標準。而沈男於15日即可開始進食,顯示其術後良好,但因家屬憂慮與要求之下,林男囑咐可延長住院一天,之後因傷口無流血等符合出院條件,所以讓他出院。

臺大及林姓醫師則辯稱,沈男突然吐血身亡,其體內出血點並非來自手術傷口,更非頸部大血管破裂,應是其食道下端食道靜脈瘤破裂而大量出血,流入胃部積血過多而吐出體外。法醫解剖報告書未描述是否有針對遺體的食道予以觀察,也未指名或證明手術傷口有大出血的證據,綜合證據與論理法則,對方指摘並無證據,爲不可採。

法院表示,新北地檢署有委託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予以鑑定,結果爲林姓醫師手術前評估方法,符合扁桃腺切除手術之術前評估臨牀常規,且無臨牀證據顯示林男處置有疏失之處。

法院指出,林姓醫師在手術前已妥善評估風險,並盡說明告知義務,且手術中及手術後的醫療處置均符合當時的醫療常規,並無怠於醫療或違反注意義務之情事。林男各項醫療處置都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令沈男住院時間過短而違反醫療常規等情形,也無其他過失可指,自毋庸負擔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則臺大醫院也不用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