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翻臉 爲遊學共存基金鬧上法院
盧姓女子和項姓男友分手,想要拿回9萬元付日共同資金和一條金項鍊遭拒,鬧上法院。高雄地院簡易庭勘驗對話紀錄,認定項男承認債務需還9萬元,金項鍊查無證據遭駁回,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盧姓女子和項姓男友兩人原本計劃一起到日本打工遊學,盧女陸續拿出9萬元作爲兩人赴日的旅費和生活費,但半年後分手,盧女想要拿回資金和一條金項鍊。項男認爲那些錢是盧女補貼他不能工作的醫療費、拒絕還錢。高雄地院簡易庭勘驗對話紀錄,認定項男承認債務需還9萬元,金項鍊查無證據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9年6月,盧姓女子和項姓男友規畫一起到日本打工遊學,盧女以現金和匯款方式,陸續交付9萬元給項男,同時還另外交付一條價值8000元的金項鍊給項男保管。兩人於當年12月分手,盧女多次要求項男返回上述金錢和項鍊卻遭拒,雙方鬧上法院。
盧女主張,9萬元原本是兩人共同赴日打工遊學的基金,分手後便失去意義,項男必須依民法第179條返還不當利得給她。金項鍊部分,當初兩人並未講好何時歸還,項男也需歸還。
項男辯稱,盧女爲了照顧受傷、無法工作的他,每月給他1萬5000元,給了4、5個月,總額多少忘記了,但確定是贈與,要他還錢實在沒理由。項男也否認曾收受盧女金項鍊,家裡也根本找不到。
法官勘驗兩人通訊紀錄,盧女確實多次向項男催討9萬元,項男並未爭執,還對盧女說「妳的錢我一毛都不會動我也不想去用啦」,等於承認「債務」存在。針對盧女所說、曾交付一條金項鍊給項男,項男只回應「願意回家找看看」,不能代表項男曾收受過金項鍊。
法官認爲,項男不否認曾收受盧女9萬元,須返還這筆錢。但盧女提不出曾交付項男金項鍊的證據,此部分無理由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