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隊教練挾小六女童到器材室性侵 學校連帶疏失判國賠金額出爐
K姓國小老師兼任球隊教練,將12歲女隊員帶到國小體育器材室內,親吻並撫摸胸部。(示意圖/達志影像)
K姓國小老師兼任球隊校隊教練,2015年到2017年間,將12歲的女隊員帶到國小體育器材室內,親吻並撫摸胸部;女學生及家長認爲校方疏於通報、未裝監視器,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改判校方賠償女學生83萬972元、其父20萬元、母20萬元,共賠償123萬多元。可上訴。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間K男是她的國小球隊教練,K男會雙手環抱她並在體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會摸她下體,K還在車內後座徒手撫摸她胸部,並將其手指插入她私處,後來她向母親告知後,在母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案發後,研究所畢業的K男失去教職,目前從事開計程車工作,刑事部分,K男被判刑3年8月,少女及家長求償部分,法官判決K應賠償少女102萬多元、她父母各20萬元,共計142萬多元。
另女學生和父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國小校長、導師在案件發生後,未依規定通報、輔導,且案發地點未裝監視器,是校園安全死角,要求校方賠償。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爲,K男在校內猥褻女學生,確實屬於教學場所,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須賠償女學生100萬元。
上訴後,高院認爲,K男在女學生在校期間所爲猥褻行爲,與其擔任教師職務之教學活動間有直接、內在、密切關連性,爲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爲,侵害她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及她父母親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小學應賠償女學生慰撫金80萬元、醫療費用2萬8572元、交通費用2400元,及賠償A父、A母慰撫金各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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