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女友複合!軟體工程師下跪拉腳 仍無法挽回美人心

被告爲求與A女複合,竟以前後抱住A女共2次、跪下拉住A女之腳及徒手拉住A女之手方式妨害A女行動自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1名軟體工程師吳姓男子與前女友A女分手,她爲想挽回女友,竟在A女上班的必經之路等候,見A女出現他立即上前將她抱住,下跪並拉住A女的手及包包,以此強制方式不讓她離開,A女數次掙脫後離開,事後提起告訴,法院依強制罪判他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與A女前爲男女朋友,2人分手後,吳男爲求複合,遂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7時50分許,在新北市某超商前等候A女,見A女於上班途中行經該處,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前後抱住A女共2次,復跪下拉住A女之腳、徒手拉住A女之手及隨身包包,阻止A女離去,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女行動自由之權利,經A女數次掙脫,吳男始放手離開。

吳男到案後辯稱:我抱着A女時有一直往前移動,像是我被她牽着走,移動距離有200公尺左右,沒有不讓她離開;我的動作其實是牽A女的手臂,沒有出力,並沒有妨害A女的自由;根據我以前與A女的交往經驗,A女會要求我做什麼事,但我若真的做了,她會更生氣,所以A女將我甩開後,我怕我若真的離開A女,她會更生氣;我沒有強制犯意等語。

法官審酌,被告爲求與A女複合,竟以前後抱住A女共2次、跪下拉住A女之腳及徒手拉住A女之手方式妨害A女行動自由之權利,所爲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依強制罪判處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