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公租房政策出爐!含申請條件、申請流程等……
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宣傳
一、政策
根據《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9號)、《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曲政辦發〔2018〕66號 文件規定。
申請條件:
(一)年滿18週歲,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大學生;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二)無自有產權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或個人(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3500元、家庭財產低於10萬元(含工商註冊資本低於10萬元)。
二、申請流程
(一)填寫《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掃碼下載電子版),根據申請書填寫說明如實填寫。
掃碼下載《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二)需提的供相關證明材料:
1.戶口本所有人員戶口冊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未滿18歲人員有身份證的需提供,無身份證的提供戶口冊複印件即可)
2.戶口本上年滿18週歲所有人員未享受保障房及租賃補貼證明。
(1)請到戶籍所在地住建局開此證明。
(2)戶籍爲麒麟區、經開區不用開此證明。
3.收入證明:個人收入不超3500,家庭年收入不超10萬。
(1)主申請人工作地點須在麒麟區、經開區、沾益區三個主城區。
(2)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在工作單位開收入證明。在家務農者到戶籍地街道或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具,註明農作物種植及家禽養殖的月收入或年收入金額;無工作者到戶籍地街道或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具無工作、無收入證明。
(3)未滿18週歲在讀人員提供在讀證明或學生證複印件。
4.婚姻情況:
(1)同在一個戶口本上所有人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人員:已婚人員,提供男女雙方結婚證複印件,未婚人員、離異、喪偶的填寫婚姻情況承諾書,離異者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喪偶者需提供銷戶證明、喪葬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等,提供不了的到戶籍地街道或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具情況說明。
(2)未在同一個戶口本上的已婚人員需提供配偶方相關資料(參照1-4點要求提供)
5.申請書、收入證明等相關資料不可自行塗改。
(三)申請人帶齊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麒麟區住建局、市保投公司、經開區保投公司、麒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覈查蓋章,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四個部門進行審覈蓋章。
(四)經各部門審覈完備後,請申請人本人將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一併遞交至申請房屋的所屬單位(詳見第五點)。
(五)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1.紫雲雅園一期(單元房:一室一廳40㎡、二室一廳50㎡)
2.紫雲雅園二期(單元房:單間帶衛生間39㎡、單間無衛生間29㎡、二室一廳50㎡)
3.南湖雅園(電梯房:單身公寓39-52㎡、一室一廳43-51㎡、兩室兩廳78-98㎡)
4.明興苑(單元房:兩室一廳60㎡)
5.晶苑花園(電梯房:一室一廳55㎡)
6.田潤小區(電梯房:兩室一廳86㎡、三室一廳90-95㎡)
7.左鄰麗景(電梯房:兩室一廳78-85㎡)
8.金穗花園五期(電梯房:兩室一廳80㎡)
9.狀元樓(電梯房:單間帶衛生間40-54㎡)
申請書遞交地址:紫雲雅園一期玉林南路620號,諮詢電話:0874-3131578
三、公示及配租
經行政職能部門曲靖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審批通過後,在曲靖市房地產管理中心網站公示15日(網站名稱:曲靖市房產信息網),公式期滿無異議的,將批准申請人員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住資格,由房屋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或家庭進行房屋配租。
四、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標準
1.租金標準根據《曲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曲靖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批覆》(曲發改價格〔2012〕47號)文件,曲靖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爲每平方米每月4.60元。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租金不作調整。新簽訂租賃合同或合同到期後重新簽訂的,按最近一次向社會公佈的租金標準執行。
2.物業管理費標準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由租戶繳納的費用,服從小區物業管理。
3.其他費用標準水、電、天然氣、暖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等費用按相關部門統一標準由租戶自行繳納。
五、輪候庫
(一)納入輪候庫條件需滿足以下兩點:
1.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及申請材料由市保障房管理中心審覈通過並加蓋“公租房承租資格確認章”,公示15日無異議的羣體;
2.申請人所要租住的小區暫無空置房源。
(二)根據年審制度規定,輪候庫中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有效時限爲一年,超出一年需根據申請人及家庭變化情況如實提供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取消輪候資格及承租資格。
六、退出管理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覈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佈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轉租、出借的;
3.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拖欠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有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價格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所有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珠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