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上市櫃公司自救 金管會重新檢討樂升條款
上市櫃公司發完可轉債後想執行庫藏股自救,金管會要券商公會研議是否鬆綁樂升條款。(圖/資料照片)
上市櫃公司發行可轉債後三個月內,不得執行庫藏股,在新冠肺炎的非常時期,卡住公司自救腳步,證期局局長王詠心26日表示,已請券商公會檢討此規定。由於是券商自律規範,就請券商檢討是否可在一定條件下,有放寬的可能性。
這項規定是在券商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12條明訂,可轉債(CB)發行公司要出具承諾書,從申報到CB掛牌後三個月內不得買回自家公司股票,且條文是2017年1月1日上路,市場稱之爲「樂升條款」。
主要是金管會2016年時金檢發現有14家券商在2013到2015年之間,配合27家上市櫃公司將可轉債配合內部人,再進行相關股票套利,其中康和證被金管會發現協助樂升找人頭,承購CB,因此被金管會重罰;且之後金管會要求券商公會研議自律規範,嚴格限制CB詢價圈購時有發行公司內部人或其人頭承購,同時申報到掛牌後3個月內,不得買回自家股票,即不得執行庫藏股。
證期局表示,主要是之前曾發現上市櫃公司發行以10元執行的CB,再放利多或執行庫藏股,例如將股價拉高到15元,CB的投資人就會以10元價格轉換股票,再到市場上出售,即有5元的套利空間,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CB投資人畢竟是詢價圈購的特定對象,若有這樣的套利空間,對所有股東「不公平」。
但因爲有上市櫃公司找上立委陳情,強調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資本市場動盪,金管會也呼籲上市櫃公司執行庫藏股「自救」,卻卡在剛發CB的三個月限制,動彈不得,要求金管會檢討鬆綁,因此金管會就請券商公會再重新研議,是否有限度的放寬樂升條款。
證期局也統計,目前CB掛牌還在3個月期限內的上市櫃公司共有20家,即目前不得執行庫藏股。已請券商公會盡速檢討自律規範是否有調整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