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一軍更審求償 大挫敗
歷經20年抗爭,RCA的246名員工求償,高院更一審判決24人獲賠5470萬元。員工對於判決結果表示不能接受。(林偉信攝)
歷經20年抗爭,最高法院前年判決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賠償262名員工共5.1億元定讞,另有246名員工求償遭撤銷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6日判決,認定其中24名員工因工作環境的接觸化學物質,遭侵害身體健康,共獲賠5470萬元,另222人求償駁回。可上訴。
更一審審判長魏麗娟朗讀主文後即退庭,宣判後1小時,在太陽下苦等的員工及律師們才知判賠金額,心情也跌到谷底,律師團對法官沒有在宣判時仔細說明案情感到十分失望,也無法接受判決結果,表示將提出上訴奮戰到底。
RCA(前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被控從1970年起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致癌物,讓勞工用水及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有高達1400多名員工因此死亡、罹癌及流產,歷經長期抗爭及司法訴訟。
2018年最高法院認爲,RCA確有不當使用化學物質致員工受損害,且不能將員工評價爲「權利上睡眠的人」採時效抗辯,判須賠償共5.1億元確定,另246人求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認定,RCA在臺設廠生產,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對員工未盡防護說明及保護義務,導致員工因工作環境的接觸化學物質,侵害身體健康,判決24人共獲賠5470萬元,其他222名員工求償都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