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保證金質押成立案例八則

1.當事人依約爲出質的金錢開立保證金專門賬戶,且質權人取得對該專門賬戶的佔有控制權,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佔有的要求,即使該賬戶內資金餘額發生浮動,也不影響該金錢質權的設立。

——指導性案例54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1239號。法院生效裁判認爲:長江擔保公司爲擔保業務所繳存的保證金設立擔保保證金專戶,長江擔保公司按照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繳存保證金;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爲開戶行對長江擔保公司存入該賬戶的保證金取得控制權,未經同意,長江擔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該賬戶內的資金;長江擔保公司未履行保證責任,農發行安徽分行有權從該賬戶中扣劃相應的款項。該合意明確約定了所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量、債務履行期限、質物數量和移交時間、擔保範圍、質權行使條件,具備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故應認定農發行安徽分行與長江擔保公司之間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

金錢作爲一種特殊的動產,可以用於質押。金錢質押作爲特殊的動產質押,不同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還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要件,以使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

本案中,首先金錢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長江擔保公司於2009年4月3日在農發行安徽分行開戶,且與《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的賬號一致,即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協議約定爲出質金錢開立了擔保保證金專戶。保證金專戶開立後,賬戶內轉入的資金爲長江擔保公司根據每次擔保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向該賬戶繳存保證金;賬戶內轉出的資金爲農發行安徽分行對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該賬戶未作日常結算使用,故符合金錢以特戶等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其次,特定化金錢已移交債權人佔有。佔有是指對物進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實狀態。案涉保證金賬戶開立在農發行安徽分行,長江擔保公司作爲擔保保證金專戶內資金的所有權人,本應享有自由支取的權利,但《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未經農發行安徽分行同意,長江擔保公司不得動用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

同時,《貸款擔保業務合作協議》約定在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農發行安徽分行有權直接扣劃擔保保證金專戶內的資金,農發行安徽分行作爲債權人取得了案涉保證金賬戶的控制權,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賬戶,此種控制權移交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的要求。據此,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已就案涉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設立質權。

關於賬戶資金浮動是否影響金錢特定化的問題。保證金以專門賬戶形式特定化並不等於固定化。案涉賬戶在使用過程中,隨着擔保業務的開展,保證金賬戶的資金餘額是浮動的。擔保公司開展新的貸款擔保業務時,需要按照約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增加;在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到期未獲清償時,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必然導致賬戶資金的減少。

雖然賬戶內資金根據業務發生情況處於浮動狀態,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除繳存的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於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用於非保證金業務的日常結算。即農發行安徽分行可以控制該賬戶,長江擔保公司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使用受到限制,故該賬戶資金浮動仍符合金錢作爲質權的特定化和移交佔有的要求,不影響該金錢質權的設立。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送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作爲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在另案執行時可以採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但在質押範圍內需優先清償該債權人(質權人)的債權。

——某銀行與周某、鄧某執行異議案;執行異議: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2016)蘇0981執異16號執行裁定;入庫編號:2024-17-5-201-017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法院能否對涉案銀行賬戶內質押保證金進行扣劃。雙方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明確約定了特戶存款質押擔保的債權、質押擔保的具體形式,作爲出質人的周某按約將款項匯入其開設在某銀行的特定賬戶,而作爲質權人的某銀行將賬戶凍結,並有權直接扣劃相應的存款以抵償債務,且自周某將20萬元存入該賬戶以來,除存款結息,以及因周某逾期支付利息,某銀行扣劃了部分利息和罰息外,無其它款項往來,故該筆存款具備“特定化”和“轉移佔有”的特徵。此外,在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中,亦確認了某銀行對特戶存款的優先受償權。

某銀行對戶名爲周某,開戶行爲某銀行,客戶賬號爲xxxx21,賬戶賬號爲Axxxx的賬戶內的特戶存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於在被執行人名下而案外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財產,法院執行時雖然可以採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但在財產處置時需優先清償案外人的債權。周某在某銀行開設的特戶存款,其數額尚不足以清償其擔保的周某差欠某銀行的貸款,且雙方的糾紛業已進入執行階段,某銀行的異議請求成立。

3.保證金以專戶形式特定化並不等於固定化,案涉賬戶內的資金因業務發生浮動,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除繳存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於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金錢以特戶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307號;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中國銀行慶陽分行與智霖房地產公司存在貸款合作關係,雙方對智霖房地產公司對購買“豪庭春天”項目的購房戶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在中國銀行慶陽分行開立保證金賬戶,質押賬戶中保證金用於履行該公司的連帶保證責任,未經中國銀行慶陽分行同意,該公司不得將保證金挪作他用,若保證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中國銀行慶陽分行有權從其賬戶直接扣收有關款項達成了合意。該合意具備質押合同的一般要件,故雙方之間存在保證金質押關係。

金錢質押作爲特殊的動產質押,不同於一般的動產質押,也不同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由於其本身的特殊性質,應當符合將金錢進行特定化並將該特定化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要件,以使該特定化之後的金錢既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又能獨立於質權人的財產。

本案10×××93保證金專戶開立後,存入的款項均註明爲保證金,轉出款項一部分爲購房戶還清貸款後銀行退回相應保證金,一部分爲扣劃清償購房戶的逾期欠款,款項進出均能一一對應。保證金以專戶形式特定化並不等於固定化,案涉賬戶內的資金因業務發生浮動,但均與保證金業務相對應,除繳存保證金外,支出的款項均用於保證金的退還和扣劃,未作日常結算使用,符合金錢以特戶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4.賬戶爲特定賬戶,該賬戶內的金錢被擔保權人控制並與被擔保債權相對應,就應當認定已經具備了保證金質押特定化要件,浮動性並不能否定保證金賬戶內金錢的特定化。

——深澤縣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家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泰支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再89號;裁判日期:二O二O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案涉保證金賬戶內金錢具有浮動性並不與保證金質押特定化要件相沖突。根據質押的法理和上述規定,設定保證金質押,應當具備兩個要件:一是金錢特定化,二是將質押物移交債權人佔有。

基於貨幣“佔有即所有”原則,金錢特定化的目的是爲了使用以擔保的貨幣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並獨立於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財產。但特定化並不意味着保證金賬戶內用以出質的金錢必須固定化,不意味着其不能在約定的數額範圍內進行浮動。

在借款擔保實務中,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保證金賬戶內的金錢隨着被擔保債權的清償情況而發生被扣劃減少、按照約定增補等浮動情況是該類業務的正常表現形態,只要該賬戶爲特定賬戶,該賬戶內的金錢被擔保權人控制並與被擔保債權相對應,就應當認定已經具備了保證金質押特定化要件,浮動性並不能否定保證金賬戶內金錢的特定化。

本案中,雖然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根據業務發生情況處於浮動狀態,但支出的款項均用於承擔保證金質押擔保責任,並不用作日常結算使用,深澤信用社對該賬戶享有控制、管理權。保證金專戶浮動狀態與融資性擔保業務相對應。因此,該浮動性並不能否定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的特定化。

5.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比例向保證金賬戶繳存,該賬戶內的款項既能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分,故該賬戶內的款項符合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的要求,結合雙方約定債務人未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直接扣收保證金的約定,可以認定,債權人實際控制和管理保證金賬戶,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的要求。

——陝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灃東支行與人西安灃祥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198號;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與西安一得公司已簽訂了書面的質權合同,雙方達成了設立質權的合意。金錢質押作爲特殊的動產質押,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要件。

案涉671賬戶內的款項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案涉671賬戶是西安一得公司爲其加盟商戶在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借款提供擔保而專門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轉入該賬戶內的款項均是西安一得公司根據貸款發放額度,按照約定的比例向該賬戶繳存的,該賬戶內的款項既能與西安一得公司的其他財產相區分,又獨立於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自己的財產,故該賬戶內的款項符合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案涉671賬戶內的款項已移交債權人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佔有。結合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與西安一得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關於債務人未償還貸款本息時,秦農銀行灃東支行有權直接扣收西安一得公司質押保證金的約定,以及西安一得公司經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及其相關下屬支行層級批准後才得退還部分保證金的事實,可以認定,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作爲債權人實際控制和管理案涉671賬戶,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的要求。

經西安一得公司申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及其相關下屬支行層級批准後退還部分保證金是在671賬戶內保證金已設立質權的前提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作爲質權人放棄部分質押財產的行爲。該行爲並未改變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案涉671賬戶內款項的實際控制,亦未改變671賬戶內剩餘款項的性質和用途,案涉671賬戶內的款項仍符合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的條件。

6.協議約定借款人未在到期日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扣收保證金用於償還借款人到期債務,可以認定債權人佔有和控制了保證金賬戶,應當認定雙方已就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設立質權。

——四川綿竹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楊強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號:(2019)最高法民再44號;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欣融擔保公司與綿竹信用社就融資擔保一致約定雙方將欣融擔保公司在綿竹農商行開立的擔保基金專戶(即6691賬戶),爲企業貸款提供質押擔保。雙方成立書面質押合同。金錢質押作爲特殊的動產質押,還應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要件。

首先,欣融擔保公司在綿竹農商行開立的6691賬戶與《合作協議》約定的賬號一致,欣融擔保公司按照約定根據每次擔保貸款額度的一定比例向6691賬戶繳存保證金,該賬戶除存入和退還保證金外未作其他結算,符合金錢特定化的要求。

其次,6691賬戶開立在綿竹農商行,《合作協議》及之後的協議均約定欣融擔保公司擔保的借款人債務到期,借款人未在到期日依約清償債務,欣融擔保公司也未及時履行保證責任的,綿竹農商行有權直接扣收擔保基金用於償還借款人到期債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保證金監管協議》還約定:對於欣融擔保公司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用途的支付行爲,綿竹農商行有權止付,並向當地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報告。

上述約定及履行情況表明,綿竹農商行佔有和控制了6691賬戶。據此,應當認定綿竹農商行和欣融擔保公司已就6691賬戶內的資金設立質權。

7.保證金賬戶已經特定化併爲債權人所佔有控制,賬戶保證金構成質押,債權人對該賬戶內的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永定支行與李燕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74號;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保證金質押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作爲保證金的金錢必須特定化,可以以特戶、封金和保證金等形式,二是存放在賬戶內的金錢必須移交債權人佔有。因此案涉2765賬戶中保證金是否構成質押的問題,應從金錢特定化和債權人實際佔有兩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在農行張家界分行與永成公司簽訂的《信用擔保合作協議》第八條風險保證金賬戶管理條款中,雙方對於永成公司開立的風險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已經作出了明確約定,即永成公司只能在農行張家界分行指定的農行永定支行紫舞分理處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即案涉2765賬戶,該賬戶中的保證金只能用於代償農行張家界分行借款本息的代償資金,而且在未經農行張家界分行同意的情況下永成公司不得動用該賬戶資金。同時該條中還清楚約定2765賬戶中保證金作爲爲永成公司提供擔保信用的質押保證金,實行逐筆封閉管理,不得凍結和扣劃。

2012年4月1日永成公司向農行永定支行出具的《擔保確認函》再次明確2765賬戶中3000萬元係爲恆譜公司等五家鋼材貿易公司在農行永定支行辦理的承兌匯票、流動資金貸款提供的專用保證金。永成公司在該確認函後的表格中將每筆保證金與其擔保的對象、擔保的業務品種、金額及主合同編號予以一一對應,而在其擔保的對象中即包括本案農行永定支行向恆譜公司發放的2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和4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由此可見,永成公司交存2765賬戶中的風險保證金已經特定化。

其次,根據查明的事實,永成公司將3000萬元保證金存入的是其在農行永定支行開立的2765賬戶中,且之後沒有隨意動用,該保證金在糾紛發生前亦未發生變化,因此該保證金自交存之日起實際已移交給農行永定支行佔有。

本院認爲,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沒有單獨訂立保證金質押合同,雙方簽訂的《信用擔保合作協議》名稱亦非質押合同,但該協議已具備質押合同的一般要件,且2765賬戶中保證金已經特定化併爲債權人農行永定支行所佔有控制,因此案涉2765賬戶保證金構成質押,農行永定支行對該賬戶內的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8.金錢質押的設立需要保證金特定化,使特定數額金錢從出質人財產中獨立出來,使其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並且,質權人能夠對該保證金專用賬戶進行實際控制和管理,實現移交佔有。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自貿區支行與襄陽天地源實業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案;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168號;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中行自貿區支行、天地源公司與購房者三方簽訂《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第十八條約定,天地源公司作爲保證人(開發商)爲購房者在銀行辦理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通用條款中也明確如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爲此,天地源公司於2012年5月29日、2013年1月14日先後在中行自貿區支行申請開設賬號爲57×××52和56×××16的兩個“其他保證金人民幣存款”賬戶。自2012年6月5日至2014年5月21日,天地源公司陸續向上述兩個賬戶轉入資金5748200元,銀行轉賬支票上均註明用途爲保證金,並加蓋天地源公司財務專用章和張國耀印鑑。

由此雙方已經形成了中行自貿區支行爲天地源公司開發建設的襄洲一號項目的商品房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天地源公司用保證金賬戶的資金爲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的合意。

中行自貿區支行與天地源公司的上述合意具備了質押合同的一般要件,符合金錢質押的規定,宜認定中行自貿區支行與天地源公司之間存在質押合同關係。

金錢質押作爲特殊的動產質押,其生效條件包括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佔有兩個方面。

具體到本案,第一,案涉5748200元資金已經通過存入保證金專用賬戶的形式予以特定化。保證金特定化的實質意義在於使特定數額金錢從出質人財產中獨立出來,使其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

本案中,天地源公司先後在中行自貿區支行開設的兩個賬戶類型載明爲“其他保證金人民幣存款”,不同於天地源公司的其他一般結算賬戶,該賬戶資金獨立於出質人的其他財產。

從賬戶用途看,上述兩個賬戶僅用於接收天地源公司轉入的固定比例保證金和保證金的扣劃,除發生扣劃12200元、12300元和9200元用於償還逾期貸款外,賬戶內款項未用於保證金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結算,符合金錢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第二,中行自貿區支行能夠對該保證金專用賬戶進行實際控制和管理,實現了移交佔有。如前所述,天地源公司在按照約定存入保證金之後,中行自貿區支行對案涉兩個保證金賬戶進行了凍結,天地源公司作爲保證金賬戶內資金的所有權人,非經該行同意不得自由支取賬戶內資金,實質上喪失了對保證金賬戶的控制權和管理權。而在個人貸款逾期情形出現時,該保證金直接用於償還逾期貸款。據此中行自貿區支行實際取得了案涉賬戶的控制權,此種控制權移交符合動產交付佔有的要求。

綜上所述,本案金錢質押已經設立,中行自貿區支行對案涉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享有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