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車震女同事「怎麼這麼溼」 行車紀錄器成抓姦神器

人夫與女同事陽明山車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小惠(化名)與小旺(化名)結婚後育有一子,小旺在運動品牌公司上班因此認識了女同事小葳(化名),2人竟發展出婚外情,還到陽明山出遊,甚至在車上車震,還經常傳親密問候,後來被小惠知道後小旺認錯,承諾不再往來,沒想到事後兩人還是暗通款曲,小惠因此離婚,並對2人提告侵權,求償100萬,法院審理後認爲2人要陪小惠50萬。可上訴。

小惠主張:她與小旺於民國106年9月29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婚姻生活幸福美滿。詎被告小旺與女同事小葳因上班而結識,竟發展出婚外情,小旺不僅於110年8月13日凌晨時分駕車至陽明山,在車內與小葳發生性行爲,並載送其返家、與其吻別、深夜外出幽會、每日頻繁以LINE、電話、IG等方式互訴愛意、報備行程、以「寶寶」稱呼之,甚至常帶其與友人見面,經原告發現有異後,小旺才向原告承認,並承諾會以家庭爲重、不再與小葳往來,但於111年6月21日晚餐後又以就醫爲由,外出找小葳過夜,迄翌日清晨5時始返家,其後再次向原告道歉,辯稱系因小葳一再威脅,不得已始與之碰面。

後來小葳主動聯繫原告,聲稱是小旺僞造身分證、佯稱已離婚,更表示購買之預售屋系要與其同住等語。小旺爲與小葳不正交往,長期棄家庭不顧並違背承諾,毫無悔改之意,原告對被告所爲失望且痛心至極。被告行爲,已破壞婚姻完整而侵害原告關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爰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

小旺則辯稱,原告婚後因婆媳關係不佳、又生性多疑,懷疑他與女同事有染,不勝其擾,雙方關係每況愈下,嗣於113年1月5日調解離婚成立。他因工作時結識小葳而對其產生好感,並出示身分證告知已經離婚而嘗試交往,且於110年8月13日深夜同遊陽明山,但被告僅於車內嬉戲胡鬧,並未發生性行爲。

小葳則稱:小旺聲稱已經離婚,並出示身分證背面爲證,伊遂相信小旺無婚姻狀態,才與他交往。後來得知小旺尚未與原告離婚,遂主動告知原告前開交往事實,其後未曾再與小旺交往出遊。

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小旺:「我在幫你按摩耶,你看你躺着還有按摩」、「寶貝,很適合按摩一下,你需要深層按摩」、「恩~ C罩杯A奶頭嗎?」、「蛤?爲什麼會這麼溼?可以告訴我嗎?他怎麼了?是我摸錯了嗎?」、「You are very wet」等語,並陸續有親吻聲、喘息聲,是無論該等對話內容或透過言語及聲音所顯示被告間之互動,均已逾越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爲而屬不當交往。

其後,小旺又表示:「我今天想要在下面,可以嗎?」,小葳回以:「恩~恩~」,稍後小葳、小旺先後出言稱:「這樣會不會有人聽到我們的聲音?」、「好爽」等語,期間不時穿插親吻、呻吟、喘息以及碰撞聲;小旺後來問小葳:「你在拿什麼?」,小葳答稱:「胸罩」,小旺再稱:「不用穿了,就這樣就好了」,並再次確認:「沒穿衣服喔?」,小葳答以:「還沒」等情可知,被告應系在車上發生性行爲無誤。

法官認爲,被告雖辯稱小旺曾向小葳佯稱已與原告離婚,故小葳系在不知小旺仍有配偶之狀況下與之交往,並無侵害配偶權之主觀犯意。然查,原告與小旺間之婚姻關係乃系公開事實,被告2人是同事關係,對於小旺已婚身分自當知之甚明,此亦經小葳坦認無訛,而小葳繫於原告與小旺在112年6月10日至13日前往澳洲進行家族旅遊期間,傳送訊息向原告稱:「之前過一陣子他跟我說他辦完離婚了」,可見被告明知小旺爲有配偶之人,仍爲上揭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爲,洵堪認定。

法院審酌,原告與小旺登記結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嗣於113年1月5日調解離婚;兼衡被告間之相處行爲態樣、密切交往之程度、侵害配偶權之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被告之上開行爲,受有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50萬元爲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核屬過高,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