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Coser商演進化成婚外情 小王還求婚讓人夫氣炸了
小美因Coser商演活動認識小瑞(化名),雙方進而開始交往發生不正當關係,還在社交媒體上公開侮辱其名譽。(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小連(化名)與其妻子小美(化名)結婚,小美因Coser商演活動認識小瑞(化名),小瑞明知小美爲有配偶之人,仍主動追求小美,雙方進而開始交往發生不正當關係,還在社交媒體上公開侮辱其名譽。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被告小瑞應賠償小連25萬元配偶權損害賠償及5萬元名譽權損害賠償。可上訴。
小連表示,與小美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結婚,婚姻美滿。然而,小美於112年1月初因參與Coser商演活動結識被告小瑞。儘管小瑞明知小美已婚,仍主動追求,兩人很快開始交往,直至同年2月26日分手。小連表示,小瑞與小美在112年1月30日於臺中旅館發生性行爲,並在通訊軟體上持續互訴愛慕,還表達希望小美能嫁給他。此行爲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小連要求小瑞賠償100萬元。
此外,被告於112年12月11日在臉書上發表多則侮辱性言論,「你女神"你老婆"求我上她我都沒。我人還不夠好?」、「你老婆來開房我都沒要睡她你應該每天感謝神」、「老公自己老婆不照顧好還每天發文罵我…老公應該感謝我」,內容涉及嘲諷小連無能維護婚姻及對小美的貶低,小連因此遭受名譽損害,要求小瑞賠償50萬元。
被告小瑞則辯稱,其與小美雖有曖昧行爲,但拒絕了小美的多次挑逗,且爲避免影響表演活動而繼續交流。小瑞辯稱,小美主動接近他,並表示對其婚姻不滿,還提出贈與車房等承諾。被告也否認與小美有性行爲,並主張其臉書言論僅爲發泄情緒,並未指名原告,因此不應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爲,證據顯示小瑞與小美確實存在不正當關係,包括酒店入住紀錄、對話訊息及證人證詞等。法院指出,小瑞明知小美已婚仍與其交往,且在社交媒體上發表侮辱性言論,足以侵害原告的配偶權及名譽權。綜合雙方經濟狀況及案件情節,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萬元、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依序賠償原告25萬元、5萬元爲適當,予以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