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精神障礙? 司法院邀醫界及衛福部研議修法
爲使我國刑事訴訟法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研議修法。(黃捷攝)
司法院爲使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精神障礙或心神喪失相關規定更完善,能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接軌,日前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40次會議,由秘書長林輝煌主持,邀集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議修法方向。
本次會議針對刑訴法第294條、第465條及467條有關就審能力及受刑能力部分研議,因與會委員對相關要件及實務適用可行性有疑問,遂邀請衛生福利部、精神鑑定醫師代表參與討論。
針對第294條「停止審判」要件部分,草案初稿所載「身心障礙」一詞,究竟要明確定義、刪除或委諸實務發展,會中意見不一;另初稿所定「不解訴訟行爲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爲訴訟行爲之能力」,有委員建議精簡爲「無訴訟能力」,但醫師代表認爲,原文較有利鑑定實務依循。
另就第465、467條「停止執行」事由部分,草案條文中提及「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用語,衛福部代表建議修正爲「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另有委員主張不得對身心障礙者執行死刑,部分與會者對此持保留態度,暫無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