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撞癱修車公司少東 要賠4029萬

與父親從事與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的薛姓男子,前年騎機車遭馮姓機車騎士撞擊,送醫治療後重度昏迷,高院認定馮男未兩段式左轉肇事,判賠4029萬多元 。(本報資料照片)

從事木工裝潢的馮姓男子前年騎機車沒有兩段式轉彎,逕行違規左轉,把對向薛姓騎士撞成植物人,案經薛男經營汽車修理公司的父親提告並求償1.9億多元;刑事部分,馮男被依過失重傷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15日判馮男要賠償被害人4029萬多元。可上訴。

過失重傷判刑6月

2019年7月5日下午5點,馮男騎機車北往南方向,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二段一處交岔路口時,未依兩段式進行左轉,竟貿然左轉,也未禮讓對向來車,撞及對面薛男騎乘的機車。

當時34歲的薛男人車倒地,送醫治療後重度昏迷;馮向警員坦承肇事,檢方起訴後,法官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依過失重傷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期間,薛男父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主張馮男的過失行爲造成兒子無法自理生活,請求馮男賠償看護費1846萬多元、營養健康食品費226萬多元,喪失勞動力至可退休的年齡65歲止,每月受有10萬多損失,及精神慰撫金600萬,共求償1億9013萬多元。

認定勞動損失1739萬

馮男認爲,有關醫療費及營養健康食品費等求償他沒意見,但薛男及父親請求他賠償喪失勞動力損失3782萬多及精神慰撫金600萬,數額過高,要求駁回這部分請求。

案經高院民事庭審理後,合議庭認爲,馮男未注意遵守機車左轉規定致發生事故有過失,他的過失行爲侵害薛男的身體及健康,具有不法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薛男發生事故後,被法院宣告爲受監護宣告之人,長期臥牀,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計算他到可退休年齡,勞動力損失爲1739萬多元,再加上醫療、看護和精神慰撫金,判馮須賠他4029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