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保險補償政策,重點支持國家戰略領域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保險補償政策的意見。加快首臺(套)推廣應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實現顯著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進入市場初期尚未形成競爭優勢的整機裝備、核心系統及關鍵零部件產品。裝備可按照臺(套)數或批次數予以投保。
《意見》明確,重點支持國家戰略領域。聚焦製造業重點產業鏈創新成果,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發展需求,聚焦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需要,以《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範指導目錄》中裝備、新材料產品爲基礎,重點支持國家戰略且質量風險大的領域,動態調整支持範圍、補助額度和補貼比例。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保險補償政策的意見
工信部聯重裝〔202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主管部門,各地金融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爲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製造強國建設的戰略決策,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精神,加快推動重大技術裝備和新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優化完善保險補償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發展和安全,聚焦國家重點支持領域,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目標導向,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簡稱首臺(套)、首批次〕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
突出應用牽引作用,明確政策定位。拓展首臺(套)、首批次概念內涵,聚焦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擴展支持數量和年限,增強用戶信心,以應用帶動首臺(套)、首批次迭代更新、實現批量穩定生產、形成成本競爭優勢。
突出保險保障作用,優化制度設計。推動首臺(套)、首批次保險擴大保障範圍、提升服務水平,通過保險風險管理的制度設計,破解初期市場信任不足導致的應用瓶頸。
突出財政資金效能,嚴格申報審覈。規範申報程序,嚴格審覈標準,穩定各方預期,加強總結評估,及時完善政策,有效提升政策精準性、實效性,切實發揮財政資金作用。
突出事前事後監管,加強監督管理。壓實各實施主體責任,加強規範指導,開展績效評價,強化執紀問責,有效提升政策執行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更好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二、明確政策支持範圍
(一)加快首臺(套)推廣應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實現顯著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進入市場初期尚未形成競爭優勢的整機裝備、核心系統及關鍵零部件產品。裝備可按照臺(套)數或批次數予以投保。
(二)加快首批次推廣應用。首批次新材料是指國內實現原始創新或顯著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進入市場初期尚未形成規模化應用和競爭優勢的新材料產品。
(三)重點支持國家戰略領域。聚焦製造業重點產業鏈創新成果,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發展需求,聚焦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需要,以《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範指導目錄》(以下統稱《目錄》)中裝備、新材料產品爲基礎,重點支持國家戰略且質量風險大的領域,動態調整支持範圍、補助額度和補貼比例。
三、優化政策制度設計
(四)明確資格審定機制。採取“先資格審定、後資金申請”的方式。首先確定首臺(套)、首批次資格,明確資格有效的年限,並按裝備、新材料產品價值一定比例計算保費補助資金額度上限。
(五)調整資金申請機制。根據生產製造企業的資格審定、投保、裝備和新材料交付、保費實際繳納及當年財政預算額度情況,嚴格審覈確定應撥付補助資金。對於已投保質量保障類保險的首臺(套)、首批次,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
(六)提升保險保障支持。聚焦生產企業推廣應用及迭代更新階段面臨的主要風險,拓展適用保險險種,爲首臺(套)、首批次提供綜合保險保障方案。支持生產製造單位根據裝備、新材料產品特性和實際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決定投保險種、投保數量和投保年限。保險公司按照“保本微利”與“精算平衡”原則,定期開展保險費率回溯和動態調整。
四、強化政策監督管理
(七)依法依規投保承保。生產製造單位、保險公司、用戶單位等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在保險補償項目資格申報、資金申請、資金使用、承保理賠等方面加強業務管控,確保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相關工作合法合規。
(八)切實加強規範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目錄》動態調整、項目組織審覈等工作,財政部按規定及時分配和撥付補助資金,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保險市場監督管理。地方相關部門、中央企業做好項目審覈、推薦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加強政策評估、績效評價等工作。
(九)強化政策執紀問責。生產製造單位、保險公司、用戶單位存在通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虛假理賠等方式騙補騙保,以及其他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收繳財政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印發的《關於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19號)、《關於深入做好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8〕35號)、《關於進一步深入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9〕225號)、《關於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7〕222號)等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