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毒品驗成二級 刑責差很大
毒品分類、刑責、戒治一覽表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驚爆去年多次毒品檢驗出包,誤將三級毒品驗成二級毒品,造成20多起冤案。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二級毒品者,初犯要觀察勒戒2個月,刑責最重可關3年;施用三級毒品僅有罰鍰、接受講習,沒有刑責,兩者差很大。因此高醫驗毒出包,「一級之差」就會造成冤獄。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受南部院檢司法機關委託,負責毒品檢驗,傳出去年底起將多件三級毒品誤驗成二級毒品Pentylone,害多名被告遭到坐牢冤獄。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各有不同的刑責、戒治作法,第一級毒品包括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一、二級初犯者 勒戒2個月
第二級毒品包括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毒品包括K他命、一粒眠、FM2;第四級毒品則包括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以及毒品先驅原料等。
其中,施用吸食第一、二級毒品涉有刑責。第一級毒品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級毒品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吸食第三、四級毒品,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須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爲了讓吸毒者遠離毒品、戒除毒癮,因此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者,初犯者須先進入勒戒所,進行爲期2個月的觀察勒戒。
戒治3年內再犯 依法究責
經2個月觀察勒戒期過後,若評估認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即可獲釋,檢察官也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如果評估後認定仍有施用毒品傾向時,就會再進行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
同樣強制戒治期滿,即可獲釋,檢察官將予號人不起訴處分。但若在3年內再被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檢察官將依法追究其施用相關刑責。至於超過3年期限,若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則依法再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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