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舉報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爲最高獎勵2萬元

6月15日起,由三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三亞市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爲舉報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共包含18個條款,主要涉及舉報獎勵機制、舉報途徑、受理範圍、處置流程、獎勵標準、獎勵審批、獎勵領取程序、問責機制等多個方面。

《辦法》明確,舉報受理範圍主要包括旅遊經營者未按規定取得經營資質的;旅遊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旅遊經營者強迫交易的;旅遊經營者提供不合格的產品或服務的;旅遊經營者銷售鮮活海鮮、水果、珠寶等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旅遊經營者虛假宣傳的;旅遊經營者存在缺斤少兩等價格違法行爲的;旅遊經營者爲獲取利益而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其他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爲等現象。

獎勵金額根據被舉報行爲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確定。處以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給予舉報人300元獎勵;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不足1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至5萬元(不含5萬元)的,給予舉報人800元獎勵;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至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給予舉報人1.2萬元獎勵;處以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1.5萬元獎勵;被認定爲犯罪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舉報人可通過三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臺和“三亞放心遊”平臺進行舉報。三亞市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舉報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實舉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覈實無誤後,將獎金匯至舉報人實名認證的銀行賬戶。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進行領獎。逾期未提供有效信息者,視爲自願放棄領獎。同一舉報人每年可獲得獎勵總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

據瞭解,該《辦法》通過嚴格規範舉報獎勵程序規則,加大舉報獎勵和保護力度,是爲了進一步促進規範三亞旅遊市場經營行爲,維護三亞旅遊市場良好秩序,從而提升三亞市民遊客的滿意度、舒適度,創建一流的國際旅遊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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