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爲什麼免死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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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指出,殺害小燈泡王景玉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期徒刑確定。

由於最高法院判決還沒出來,也沒看到法院新聞稿,以下是「高院更一審」判決的量刑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寫了24頁,以下是濃縮摘要,全文還請上司法院裁判書網站查詢。​​​​1. 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法院認爲,王景玉雖然在案發前出現幻聽、錯認妄想等思覺失調症,卻因爲沒有病識感而沒有求醫或求助,將妄想內容付諸實行,這是他的犯罪動機目的

但王景玉犯案時,判斷外在的道德或法律規範能力並沒有顯著下降,具有足夠的辨識、控制能力,並沒有《刑法》第19條的情形,王景玉應負完全刑罰責任

▲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2018年攝。(圖/記者屠惠剛攝)​​2. 《刑法》第57條的審查

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爲人之責任爲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爲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動機、目的:

爲將妄想內容付諸實行,在人來人往街道上,隨機選擇不相識之兒童,下手殘殺被害人,犯罪動機、目的甚爲自私、殘忍,可責性甚高。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時,客觀上並未受到外來刺激。

(3)犯罪之手段:手段殘酷、心態兇狠。

(4)犯罪行爲人之生活狀況:

▲ 王景玉家庭關係疏離且衝突國中被霸凌,每天被同學揍,只會躲起來哭。(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 家庭與教養關係:

家庭關係疏離且衝突、教養方式嚴厲,讓被告感到自卑、不被接受、亦無穩定情緒支持,轉而依賴同儕,透過吸毒以逃避情緒困擾,因自卑而不敢嘗試建立親密關係,僅以嫖妓、自慰抒發性需求。

96年至大陸地區就業不順,98年間回臺後工作不定,逐漸出現精神症狀致家庭衝突增加。

回臺後,感覺「傳宗接代」的需求和責任愈來愈重,爲此感到憂心,同時氣憤父母親都不關心,也不幫忙傳宗接代之事,進而發展成自己「非父母親生」的妄想。​​● 人際關係:

國中曾受霸凌,每天被同學用拳頭打4、5下,僅躲起來哭泣不敢反抗。

高中時期有數位好友,常與朋友一起蹺課、打架而兩度被退學;高中畢業後,可穩定與同一羣朋友密切往來。

大陸地區工作返臺後,逐漸與朋友失去聯絡,期間被告工作不定,屢與上司、同事衝突,職業功能不佳,之後幾乎都在家與人隔離、退縮狀況嚴重。

▲王景玉的父母對兒子欠缺「病識感」,甚至排斥讓兒子就醫服藥,使王景玉的精神病未能即時獲得治療。(圖/記者楊佩琪攝)

(5)犯罪行爲人之品行:

a. 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同年再因持有安非他命,拘役30日。

b. 依照訪談鑑定報告,造成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併產生上開妄想與偏邏輯思考之原因,主要爲被告對其原生家庭環境長期感到自卑,造成被告退縮,與外界孤立的性格與人際關係。

c. 被告父母對被告於99年10月、103年10月兩度因暴力及懷疑非父母親生而被強制送醫後,對於被告長期諸多怪異行爲,仍均「欠缺病識感」,甚至排斥讓被告就醫服藥,造成亦無病識感且服從性較高之被告,未能及時獲得必要治療。

d. 醫院對於被告案發前,已出現2次精神疾病發作產生之暴力行爲,僅建議應回診治療,並未於被告出院後持續追蹤,亦未通報追蹤。

▲ 王景玉犯案時,智力因精神疾病明顯退化到輕至中度。(圖/記者屠惠剛攝)

(6)犯罪行爲人之智識程度:

國小、國中可維持中等成績,高中因蹺課過多、打架而兩度被退學。

赴大陸地區工作返臺後,26歲時就讀夜校獲得高中畢業文憑,被告學業表現屬於中等,並無極端優劣表現。

鑑定時之認知及智能評估,呈現邊緣至輕度障礙程度,而過去智能表現可達中等至中下程度,顯示其目前智能水準有輕至中度退化明顯情形,應該是思覺失調症之症狀影響,且經治療後可有進步的空間。

(7)犯罪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無任何關係,隨機選定被害人。

(8)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破壞社會治安至深且巨。

(9)被告犯罪後態度

被告行爲時及行爲後至今仍無愧疚、悔悟之意,而被告尚未能理解其犯行之重大惡性,其道歉只是爲獲得對自己有利之判決結果,且被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積極給予損害賠償,也無具體之彌補損害計劃,同理心薄弱,以致被害人家屬迄今仍無法寬宥被告之犯行,難認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

​​3. 《身心障礙公約》量刑考量事項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法院依《憲法》第80條獨立審判時,應適用具我國國內法律效力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被告殺人犯行之動機與目的,根源於他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指之「身心障礙」。

被告所犯雖然是公政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量刑時應一併審酌被告行爲時之精神狀態、精神障礙與犯罪有無因果關係、責任能力是否欠缺或顯著減低,不得只是因爲所犯爲「情節最重大之罪」,就量處極刑。

▲ 王景玉是是思覺失調症患者,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的「身心障礙」。圖爲王景玉的辯護律師黃致豪(圖/記者吳銘峰攝)

4. ​​綜合整體考量:無期徒刑

​​被告之犯罪手段極爲兇殘,犯罪所生危害甚鉅,惟被告因對其原生家庭環境長期感到自卑,造成退縮,與外界孤立的性格與人際關係,而被告父母對於被告長期諸多怪異行爲,仍均欠缺病識感,甚至排斥讓被告就醫服藥,造成亦無病識感且服從性較高之被告,未能及時獲得必要治療,且相關醫療院所未於被告因精神疾病發作入院治療出院後持續追蹤,亦未通報其社區或其他社福等機關(構)追蹤,以致於被告產生上開的偏邏輯妄想。

​​被告先前之工作及生活狀況,他並不是慣於使用暴力之人,雖自述犯罪之動機、目的在以殺人之手段行爲,以完成達到傳宗接代之目的,實系起因於被告罹患精神疾病而長期出現幻聽覺、妄想等思覺失調症患者之症狀,進而改變其思考、情緒、行爲,以致自陷於無法轉圜之情境,萌生犯本案殺人重罪之決意。

​​被告行爲固然可惡、兇殘、隨機殺人,使社會大衆陷於隨時有遭受生命危險之恐懼情緒,造成人心惶惶不安,嚴重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屬,並嚴重破壞社會安全秩序,然立法者既未將《刑法》殺人罪的法定刑定爲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亦同列爲選科之刑罰,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酌定,以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犯罪行爲人留有一線生機。

​​被告經鑑定人2位專業精神科醫生鑑定,都認其有幻聽覺、妄想等思覺失調症患者之診斷病症,爲患有精神疾病之人,雖因被告欠缺病識感及其家人排斥讓被告就醫治療之態度,而未能及時完全接受治療,但參考醫師等人證述,若施以適當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得以改善、減輕其聽幻覺、妄想等病症,再佐以監禁期間之教化、矯治其偏差想法及行爲,被告有改善之可能。

​​只是被告如果沒辦法保有安全適當照護、治療與合理保護監控的協助,還有再犯類似案件之高度風險

▲ 判決指出,王景玉如果沒有獲得適當治療,出獄後再犯風險很高。(圖/記者屠惠剛攝)

​​5. 關於假釋

​​雖然無期徒刑在執行25年後有假釋機會,但仍然要符合「有悛悔實據」這個要件,並不是25年後,當然可以假釋出獄。

至於被告入監25年之後,是不是確實有悛悔實據而准予假釋,屬矯治機關與法務機關權責,目前不是司法權之法院可以介入。

​​依照目前被告的身心狀況跟家庭環境,仍然有再犯高度風險,法院期待矯正機關跟法務部到時可以經由精神醫學跟臨牀心理學等角度,對被告生理、心(病)理因素鑑定評估,當出獄再犯風險已經顯著降低,才能認爲有悛悔實據,進行是否符合假釋要件審查。

▲ 法院認爲,我國缺乏中高度戒備司法精神病房的不利益,給被告承擔。(圖/記者周宸亙攝)

​​雖然檢察官上訴認爲,目前我國矯正系統客觀上沒有足夠資源跟人力,可以爲被告安排全面性治療精神疾病方案,確實如此。而且,我國現在缺乏中、高度戒備的司法精神病房,但實在不能將矯治機關設施不足的不利益歸給被告承擔。

​​將來被告入監執行時,矯正機關應該依照他的生理原因、心理結果的問題,提供相對應的處遇措施,才能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跟特別預防目的。

而且依照法務部的回函,可知目前矯正機關對於有精神疾病受刑人徒刑執行,已設有一定相關配套治療、矯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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