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禁獵管理的通告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禁獵管理的通告

晉林規範發〔2024〕7號

爲加強山西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獵區。全省範圍內各類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林地、省級以上重要溼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鳥類遷徙通道、保護小區,水庫、湖泊、河流等水域岸線管控範圍,以及鐵路、縣級及以上公路兩側1公里內等區域劃定爲禁獵區,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獵捕活動。

二、禁獵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槍支類(射擊運動槍支、自制獵槍、電擊槍、鳥銃、射釘槍等槍械)、電捕獸器(“電貓”)、毒藥、弓箭、弩、排刺、地籠等工具,以及其他非人爲可控並直接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安全的獵捕裝置。禁止使用機動車追趕獵捕、使用鳥鳴音樂或高頻聲波獵捕、使用食物或活體動物誘捕,以及挖洞、籠捕等方法進行獵捕。禁止採集和撿拾鳥綱、爬行綱、兩棲綱等野生動物的卵(蛋)。

本通告暫未列明的禁獵工具和方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規定並公佈。

三、其他事項。因科學研究、種羣調控、疫源疫病監測防控、人身財產安全、航空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辦理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並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本通告自2025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林業廳 山西省公安廳關於確定我省第一批狩獵區域的通知》(晉林護字〔1999〕第57號)和《山西省林業廳 山西省公安廳關於核發狩獵證、固定獵場狩獵證、民用槍持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晉林通字〔1998〕第11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31日

來源: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