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過陳星的課 「黑心律師」:他總把「誠心」掛嘴邊
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讓狼師風波越演越烈。曾是陳星的學生楊律師指出,老師常在嘴邊掛一些很帥的話,像是「我寧願少活十年也要成功」,還常在課上說,「『誠心』是最重要的」,現在看來格外諷刺。回到誘姦問題,楊律師則認爲,補教師的權力比高中老師小的多,陳星難以用權勢要脅被害人,可能獲判無罪。
楊律師(臉書暱稱黑心律師)接受《ETtoday東森新聞雲》記者電訪時表示,陳星當時在整個補習班內最受學生們歡迎,上課時常講笑話和政治引起同學興趣,而且很擅長營造形象,常說一些像是「孔子曰何必曰利,我不信,我只相信利益」、「我這個人有恩必還,有仇必報,我要當快意恩仇的人」等很帥的話,讓很多學生都非常喜歡他,特別是男同學,大家都覺得老師充滿自信和魅力。
▲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案,臺南地檢署表示已於5月1日分他字案,由婦幼專組專責檢察官展開調查中。(圖/翻攝臉書)
對於陳老師的學歷他則提到,老師明明夜間部的,卻在課上說自己以第一名的成績考進臺大中文,還被系主任之類的最大咖親自接見;甚至還說自己有實力填臺大法律,選填中文系只是興趣使然。
但回到誘姦學生的問題來看,楊律師認爲,整個過程幾乎不可能成立犯罪,因爲當時受害者應該已經年滿16歲,所以不可能成立《刑法》227條;而且補習班老師的權勢遠不及高中老師,女學生完全有理由拒絕,因此也不可能成立《刑法》228條;此外他老婆從沒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所以也不可能因《刑法》239條起訴。
對於補教老師實名制,楊律師則認爲此舉毫無意義,「藝名」就是爲了保護老師的隱私、避免私生活受到侵犯。他還說,「如果補教老師必須實名登記,那這樣,以後藝人也不要取藝名,作家也不要用筆名算了。」
楊律師提出以下3條法規,認爲陳星可能獲判無罪:
第 227 條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爲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