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商業銀行不得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

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微,爲切實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爲,維護企業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召開全市商業銀行規範服務價格行爲行政指導會。

會議要求各商業銀行增強法治意識,落實主體責任,開展對照自查,及時整改問題,並現場發放了《商業銀行規範服務價格行爲合規提示函》,提醒全市商業銀行重點做到八個方面:

01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官方網站、應用程序(APP)、營業場所等醒目位置,及時、清晰、準確地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優惠減免政策、投訴舉報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費用。

02嚴格執行收費標準

嚴禁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包括跨行櫃檯轉賬匯款手續費、信貸資金受託支付劃撥費等收費項目。對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要嚴格執行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對於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總行價目表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和內容,不得超出收費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

03嚴格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減免政策

對於小微企業信貸融資,嚴格做到“兩禁兩限”,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以銀行作爲借款人意外保險第一受益人的,保險費用由銀行承擔。

04嚴格區分費用承擔主體

嚴格區分應當由銀行獨立承擔、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和由企業獨立承擔的費用項目。對於屬於銀行應盡工作職責,不得轉爲有償服務並收費,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承擔。抵押登記費、抵押品評估費應當由銀行承擔。銀行爲授信評估目的引入外部數據、信息或評級的,相關費用由銀行獨立承擔,不得要求企業支付。對於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的公證費用,應當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承擔方式,不得強制或以合同約定方式向企業轉嫁。

05嚴格執行自願選擇原則

銀行應當嚴格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不得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利分費、借貸收費、借貸搭售、強制服務。不得強制搭售理財、基金、貴金屬等金融產品或要求客戶到指定的第三方機構辦理保險等業務。不得違背客戶真實意願,強制以承兌匯票等形式提供融資,增加客戶負擔。

06嚴格做到服務質價相符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實際需要,按照價目表、服務規程以及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並留存服務記錄,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

07嚴格助貸環節收費管理

銀行應選擇收費標準合理的第三方機構合作,應在合同中明確禁止第三方機構以銀行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銀行不得以向專業服務機構推薦客戶的名義,向合作機構收取業務協辦費用,導致企業融資費用增加。

08嚴格履行價格承諾

銀行主動向社會承諾實行服務價格減免、取消、下調等優惠措施的,應當明確公示價格優惠的時間、範圍、對象等內容,並嚴格執行公示的價格優惠措施,不得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價格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