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自稱按摩被誘供認定嫖娼後上訴,要求警方拿出執法錄像遭拒
(原標題:上海一男子自稱按摩被誘供認定嫖娼後上訴,要求警方拿出執法錄像遭拒)
大風新聞消息,“我在職能部門工作,這件事對我影響巨大。我無法接受警方的誘供污衊,這件事我沒有任何過錯。”在上海某事業單位上班的宋先生說。
據悉,宋先生因一次按摩“加鍾”被警方扣下。他稱自己在警方誘供,稱只針對浴場的情況下,先後在兩份筆錄上簽字,並寫下一封“違心”的悔過書,沒想到被按嫖娼行政處罰。
事發後,他行政訴訟至法院,認爲警方誘供,要求提供執法、訊問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與悔過書自證清白,若無法提供,要求撤銷行政處罰。對此,警方表示無法提供。
3個月後,上海市閔行區法院駁回宋先生的訴請,他不服,選擇上訴。
酒後洗浴——
“女技師說時間到了,問是否加鍾再休息一會”
男子加鍾後一二十分鐘,便衣民警到場
宋先生是上海人,今年五十多歲,在上海某事業單位工作。他回憶,4月15日晚8時左右,他酒後不舒服,回家路過位於上海市金龍新街附近的某浴場時,決定進去洗澡休息,“以前我沒去過這家浴場,因爲不舒服才臨時決定前往的。”
“洗澡後有女技師給我踩背、按摩,10分鐘左右,我感覺難受,就讓她離開,示意自己要休息。”宋先生說,不知過了多久,他被女技師叫醒,對方稱時間到了,意思加鍾可以再休息一下,“我當時迷迷糊糊同意了,也沒其他交流。”隨後,女技師給他按摩,“大概一二十分鐘,有便衣民警進來問話。”
“當時是兩名便衣民警,一人有執法記錄儀。”宋先生回憶,民警將技師帶走問話,然後又進入房內問他,“我提到自己加鍾了,還沒付錢。他們去吧檯取賬單,第一次說沒有,第二次拿來一臺機器給我看,上面有號碼和兩次金額,均爲199元。”
“他們不讓我離開,手機也扣了。我有聽到,隱約聽到房間外有人說,‘這個人是事業單位的。’”宋先生覺得自己是正規按摩,沒有違規情形,便沒在意。
稱遭誘供——
男子稱執法、詢問都存在誘供
“派出所負責人不斷讓承認‘加鍾是爲打飛機’”
按照宋先生的說法,民警在浴場將他扣下的時間是4月15日晚九、十時左右。而警方《詢問筆錄》中,宋先生是4月16日凌晨1時到達朱涇派出所,同日晚11時58分離開。
衛星地圖顯示,涉事浴場距離朱涇派出所2公里左右。
宋先生說,之所以次日凌晨1時才被送至派出所,系當時帶隊的派出所繆姓負責人多次讓他說三句話,“他讓我說,一是加鍾了,二是加鐘的目的是‘打飛機’,三是實際沒做。”“我承認加鍾了,但不是爲了‘打飛機’,對方就說我不老實,在偷換概念。”
“他先後找我說了好幾次,我沒按他的說。最後一次,他意思讓我按他的說,稱他們是弄浴場和其老闆,我說了就讓早些回去。我以爲按他的說,就可以回家了,因爲我手機一直有家裡人來電。”宋先生承認“打飛機”後,被民警帶到了派出所。
“整個執法過程都有執法記錄儀,即便沒有畫面,也會有聲音錄入設備。”宋先生說,被送至派出所後,警方先後給他做了兩次詢問筆錄,他都有簽字,“這些簽字都是被誘供簽下來的,我事後才意識到被騙了。”
2024年11月22日,閔行區法院的《行政判決書》顯示,執法民警陳某、丁某表示,給宋先生做詢問筆錄時,其思路清晰,承認就“打飛機”與女技師談妥嫖資,但尚未開始就被民警當場抓獲。否認誘供。
認爲被騙——
先後兩次詢問筆錄均簽字,男子稱被誘導
得知被按嫖娼處理,自稱才發現“上當”
宋先生說,第一次詢問筆錄時,他始終否認“加鍾是爲打飛機”,“我說我不知道,民警說肯定是爲‘打飛機’,還套話稱‘199元打飛機這麼貴’。見我都否認,他們又說,按摩時,技師有沒有碰我的敏感部位,說是在引誘我。”“我看到最後的筆錄,覺得有問題,他說不要緊,是這樣寫的。”
宋先生表示,他簽字是爲了早些回家,但實際並沒有讓他回家。
4月16日上午,警方給他做了第二次筆錄,“我和他們就‘打飛機’問題僵持了十分鐘左右。我說‘是民警說加鍾就是打飛機,不是我說的。’對方肯定回覆……他們還讓我辨認技師,但都是他們指給我,說是哪位的。”宋先生說,“第二次簽字,是因爲民警暗示我,意思這是輕微的,一般免於處罰。”
隨後,宋先生被要求寫一份《悔過書》。他說,“我感覺有問題,所以在《悔過書》的表述都是,如果、可能怎麼樣,也幸虧民警過來,否則怎麼樣……”
中午12時,宋先生做完筆錄、寫過《悔過書》等後,被民警告知將以嫖娼對他行政處罰,罰款300元,“我意識到被騙了,表示要起訴,對方說你起訴吧。”
關鍵證據消失?——
事發1個月後法院正式立案
警方拿不出同步錄音錄像
宋先生說,4月18日開始,他便整理申訴材料,向警方投訴,但始終未收到回覆,4月19日下午,他被派出所叫去,做了第三次筆錄。對方將處罰文書給他。
4月19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4月15日,宋先生在某浴場,實施了嫖娼的違法行爲。現決定給予300元的行政罰款。
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宋先生拒絕簽字,選擇將公安金山分局行政訴訟至上海市閔行區法院。5月25日,閔行區法院立案。6月3日,宋先生的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調取警方檢查、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
“我沒有找女技師‘打飛機’的意圖,更不存在嫖娼。相關的筆錄簽字等,均是因警方的誘供所致。我要求調取執法、詢問過程中的全稱同步錄音錄像,證實我的清白。”宋先生說。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規定,當場盤問、檢查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第十三條規定,存儲內容保存期限不少於六個月。作爲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等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另據《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辦案區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個月。
7月24日、8月5日,公安金山分局朱涇派出所先後向法院出具《工作情況》顯示,“因我所辦案區內監控以及記錄儀儲存系統時長的原因,2024年4月15日、4月16日民警對宋先生檢查、製作筆錄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已覆蓋,故無法提供。”其本人悔過書等相關紙質材料,我單位未留存或作爲案件證據附卷,故現無法提供。
公安金山分局朱涇派出所先後向法院出具《工作情況》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自4月16日警方對宋先生完成詢問筆錄,到6月3日宋先生代理律師向法院提出調取同步錄音錄像、執法記錄儀申請,間隔約1個半月。
關於宋先生所稱的警方檢查、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未滿保存時長被覆蓋一事,12月6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上海公安金山分局法制部門求證,對方未接受採訪。此後,記者多次聯繫公安金山分局宣傳部門,仍無果。
詢問筆錄——
宋先生、技師、浴場負責人先後表述被指有出入
399元項目如何計算被指有疑點
根據宋先生提供的警方向法院移交的涉案人員的筆錄顯示,前兩次筆錄中,宋先生稱按摩的套餐爲199元,“加鍾”也是199元。其關於“打飛機”情節的描述爲,女技師主動提出加鍾後“打飛機”,還沒開始,民警就進包房把他和技師控制了,實際沒有支付費用。
宋先生時隔3日在接受第三次詢問時的筆錄顯示,沒有“打飛機”的表述,記錄爲“技師對我說要不要加鍾,我同意了,然後技師給我敲小腿,此時民警來檢查了。”
16日凌晨1時40分,技師徐某的筆錄顯示,店內有199元中式按摩、299元精油按摩、399元柔式按摩。民警查處浴場時,她給宋先生正常在做199元的中式按摩服務。但16日上午10時53分的筆錄中,徐某改口稱,“我問他是否需要加鍾,也就是打飛機,當時他就同意了,剛談好項目,還沒開始做,民警就來檢查了。”民警問她具體怎麼說的,徐某稱隱晦地介紹了項目,“宋先生加鐘的價格是199元。”
第三次筆錄中,技師徐某說,“399元的柔式按摩就是給客人‘打飛機’,熟客都知道。”民警問客人做199元的項目,技師是否給客人打飛機。徐某說,“不打的,還是得加鍾加到399元這個檔次才行。”
涉事浴場股東李某在兩次筆錄中稱,浴場是他和女友周某合夥經營。199元、299元系正規按摩。柔式按摩是399元60分鐘,包含幫客人按摩然後“打飛機”。
另一名股東周某則在第一次筆錄表示,199元、299元、399元的按摩均爲正常按摩。第二次筆錄表示,399元的柔式按摩包含“打飛機”,199元和299元是正規項目。399元的項目是在普通按摩的基礎上最後加一個“打飛機”。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法院事實認定證據的筆錄數量,與宋先生提供的詢問筆錄一致。
關於399元“打飛機”項目的計算方式,究竟是單次“加鍾”399元,還是兩次服務累計399元以上,筆錄中多提及爲“399元柔式按摩項目”,未提及是否累計,僅技師徐某第三次筆錄中表述稱“還是得加鍾加到399元這個檔次才行。”
對此,宋先生認爲,兩次199元的費用系398元,而非399元,“如果199元的‘加鍾’是‘打飛機’,技師爲什麼還需要給我按摩呢?”“兩個項目兩次按摩,最後還涉及‘打飛機’豈不重複?”
一審判決——
法院認爲宋先生稱被誘供缺乏事實根據
宋先生提起上訴,認爲自己很冤枉
閔行區法院的《行政判決書》顯示,本院認爲,本案中,被告根據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辨認指證等,認定宋先生於2024年4月15日在案涉場所實施了嫖娼的違法行爲,但屬情節較輕,遂依據上述規定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對其作出罰款三百元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亦無不當。
訴訟中,宋先生稱因民警在詢問時存在誘導並基於自己早點回家的心態,故作了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其事發當日未與技師徐某談妥價格“打飛機”,最終亦未實施嫖娼行爲。但宋先生關於民警誘導的意見缺乏事實根據,與執法民警當庭陳述相悖,其在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內容與技師徐某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筆錄中的簽名和捺印亦均系其本人所作;另,宋先生尚未實施嫖娼是因民警檢查執法,不影響對其嫖娼行爲的認定……駁回宋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於閔行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宋先生表示無法接受,他選擇上訴。
“嫖娼對於大部分人來說,是一次行政處罰,但對作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我影響巨大。”宋先生說,“相互矛盾,甚至一些關鍵信息都沒講清楚的筆錄,是如何得出我和技師約定‘打飛機’的準確結論?”“警方用誘供形成的筆錄認定我行政違法,這是污衊,我無法接受。”
“誘供的舉證責任在警方,他們得出的結論對我造成重大影響,怎麼能讓我去舉證?”宋先生無奈道,“把同步錄音錄像等拿出來,應該就能說清楚的事,爲什麼會變得這麼複雜?”
代理律師——
警方應提供同步錄音錄像迴應“誘供”質疑
“筆錄存在矛盾無法證明雙方具有嫖娼的合意”
宋先生的代理律師表示,他無法推斷警方不願提供檢查、詢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以及不願提供宋先生所寫《悔過書》的原因,但從案件申訴時間來看,警方應該是可以拿出這些客觀證據,以迴應宋先生提出的“誘供”質疑,“宋先生4月19日拿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提出要申訴,閔行區法院5月25日對案件立案……這些時間節點均未超過3個月。”“行政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其應該回應宋先生對誘供的質疑。”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警方拒絕提供相關的同步錄音錄像,宋先生在法律層面上只存在理論層面的救濟途徑,且很難落實。”代理律師表示,儘管根據相關規定,宋先生可以申請由檢察院監督,調取警方的同步錄音錄像,但現實中檢方沒有能力或意願去做相應的監督。
從另一角度說,代理律師認爲,從技師徐某的筆錄來看,其稱系隱晦表達了“加鍾就是打飛機”,但並不意味着宋先生意會,後者可能會理解爲正規按摩,且後續也沒有發生實質行爲,“199元的價格,也是民警拿出賬單後,宋先生才知道的。該價格與筆錄中其他人稱‘打飛機’的價格爲399元,顯然也有矛盾。”“也就是說,雙方關於199元嫖娼,並沒有意思聯絡,既然沒有意思聯絡,就沒有嫖娼的合意。”
第三方律師分析——
焦點一:警方的同步錄音錄像和執法記錄儀視頻,沒有按照規定時間保存是否存在問題?
陝西衆致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清華大學陝西校友會法律顧問、知名公益律師劉東晨說,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規定》的有關規定,本案情形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對於作爲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此外,《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及《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顯示,辦案區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於3個月。
劉東晨指出,本案中,如果公安機關不能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將面臨兩個法律後果,一是按照《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對相關工作人員追究責任,該責任屬於公安機關內部的管理責任;二是未能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與該記錄密切相關的筆錄不能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
此外,由於存在公安人員誘供的可能性,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舉證,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視音頻記錄,公安機關依法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證據不足,則不能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行政處罰。
焦點二:判決書認定雙方談妥“加鍾打飛機”,若還沒開始,是否應面臨處罰?
劉東晨表示,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爲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爲或發生性行爲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行爲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着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爲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爲,應當從輕處罰。着手實施,是指爲賣淫嫖娼行爲準備實施的條件,如共同前往賣淫嫖娼場所等。
劉東晨指出,如果有證據證明違法嫌疑人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且“着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爲依法處理。“達成一致”必須是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是臆斷。如果協商一致的是“加鍾”,不能認定賣淫嫖娼達成一致;但如果是協商一致“打飛機”,則可以認定賣淫嫖娼達成一致。本案中,當事人本來就在正常按摩,身處正常營業場所,談不上“共同前往賣淫嫖娼場所”,除非是雙方的手和生殖器有接觸,否則不宜認定“着手實施”賣淫嫖娼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