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熱搜獲好評!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深圳說不

王帆

近期,深圳頻頻登上微博熱搜,最近的是一條關於大數據管理的條例。一個地方法規成爲全國關注熱點,展示了深圳經濟特區敢闖敢試的改革活力。

7月6日,《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該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佈。“深圳禁止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迅速登上新浪微博熱搜。網友一片叫好聲,紛紛表示“建議全國推廣”。

除了“禁止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之外,對於令不少用戶困擾的大數據“殺熟”、過度搜集個人信息、強制個性化廣告推薦等問題,深圳都將禁止並給予處罰。

首次確立數據公平競爭制度

大數據已成爲一種生產要素。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意見》正式發佈,數據首次作爲一種新型生產要素被寫入其中。隨後,2020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在數據產權制度、數據產權保護利用新機制、數據隱私保護制度、政府數據開放共享以及數據交易方面先行探索。

此次《條例》的公佈,是深圳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大數據戰略的決策部署,落實綜合改革試點的又一成果。事實上,早在去年7月,深圳就公佈了《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徵求意見稿)》,並首次提出“個人享有數據權”,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依法享有數據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但在專業人士看來,數據資源應當按照經濟規律創設和配置數據權利,遵循“誰生產,誰決定”,即誰生產數據誰就享有初始的權利,開始數據的流通、社會化利用。數據在不斷的流動中,和新的數據混合纔有意義,混合之後數據的邊界變得模糊,所有權在數據世界中也變得模糊,數據權最後很可能是基於事實控制而形成的控制權。因此,更應該強調的並不是產權而是數據的利用秩序。

此次正式公佈的《條例》很大程度吸收了這一意見,承認目前就數據權屬問題還未形成統一認識,但在“個人數據具有人格權屬性”、“企業對其投入大量智力勞動成果形成的數據產品服務具有財產性權益”的普遍共識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數據相關權益範圍和類型,明確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人格權益,包括知情同意、補充更正、刪除、查閱複製等權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進行處分。

在備受關注的個人數據保護方面,《條例》確立了處理個人數據的基本原則,即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目的,並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則;自然人有權拒絕對其進行的用戶畫像或者基本用戶畫像推薦個性化產品或服務,數據處理者應當以易獲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絕的有效途徑;爲避免“人臉識別”“指紋驗證”“聲音解鎖”等生物識別數據的濫用,《條例》規定,除了該生物識別數據爲處理個人數據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應當同時提供處理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的替代方案。此外,《條例》還提出提升公共數據治理水平,包括建立公共數據治理體系,推動公共數據最大限度開放利用等。

深圳的數字產業具備良好基礎,擁有騰訊、華爲、平安、中興等一批實力較強的本土數據企業,集聚了海量數據。根據復旦大學發佈的《2020中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報告》,在地級(含副省級)城市的政府數據開放指數排名中,深圳位列第一。

在探索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方面,《條例》着力於促進數據要素價值實現,並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公平競爭,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數據公平競爭有關制度,針對數據要素市場“搭便車”“不勞而獲”“大數據殺熟”等競爭亂象創新性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的數據,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侵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不難看出,《條例》的一個重要理念在於“保護與發展並重,以保護爲基礎,以發展爲目標,以保護促發展”,力圖在確保數據安全,保護個人數據的基礎上,最大程度激發、釋放數據作爲生產要素的經濟價值,爲深圳數字產業、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預期營商環境

深圳在不久前發佈的“十四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到2025年,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佔GDP比重達到31%。這是一個頗具雄心的目標。作爲全球重要的電子信息和數據產業基地,深圳當前已經匯聚了超過300家大數據企業,基本形成了較爲完善的大數據產業鏈,在數據催生下的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也正蓬勃發展。

但在此前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數字經濟發展面臨着不少挑戰,如數據交易機制不完善阻礙了數據交易的規模擴張、企業間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多發等。可以預期的是,隨着明年1月1日起《條例》的正式實施,深圳的數據要素市場化行爲將得到規範,進而有效推動數據的有序流動和數據產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和發展。

去年,深圳市司法局也在起草說明中表示,目前針對數據的相關規範不完善、不繫統,數字經濟還處於“野蠻生長”狀態,尤其是2017年以來,隨意收集、不當使用、違規披露和竊取個人數據的事件頻發,企業之間因數據權利不清晰引起的法律糾紛不斷,不利於數字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亟待通過立法有效規範數據活動,保障數據主體的數據權利與數據安全,爲各類市場主體投資數字產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同時,深圳目前已初步建成較爲統一高效的信息基礎設施支撐和資源共享體系,具備數據開發利用的良好基礎。但公共數據開放共享仍存在壁壘,各類數據流通、融合機制仍不夠健全,不利於數據資源整合與價值提升,因此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促進數據要素價值的實現。

近年來,深圳以優化營商環境和提升民生服務爲突破口,不斷推進公共數據共享、應用,推出“秒批”、“不見面審批”等一系列改革創新舉措,大力推進“數字政府”建設。

在經濟特區40餘年的發展歷程中,深圳制定的不少法規都是在國家、地方立法沒有先例的情況下先行先試,這些法規不僅爲深圳創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爲產業發展保駕護航,也很大程度爲全國提供了參考藍本。如今,在全球數字經濟大發展時期,深圳推出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內容涵蓋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多個方面,再一次體現了深圳作爲經濟特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擔當和作爲。

(作者:王帆 編輯:辛繼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