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私會女下屬!兩家庭互告 她辯:迫於權力「半推半就」
上司私會女下屬,在車上接吻、擁抱,甚至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屏東2對夫妻陳女與李男、周女與林男;而李男是周女工作的上司,2人因發生婚外性行爲,李男因此被林男提告侵害配偶權,須賠償33萬,李男收到判決書時被老婆陳女發現,陳女因此也對周女提告,求償60萬,法院審理後判賠30萬,可上訴。
陳女主張:她與李男是夫妻;被告周女與林男是夫妻。而周女與陳女的丈夫李男是同事,周女明知李男有老婆,竟自110年6月至8月間與李男有擁抱、親吻還發生性行爲。經周女丈夫林男於111年10月18日以侵害配偶權,對李男提起訴訟,請求李男給付50萬元,屏東簡易庭認定李男確有不法侵害林男之配偶權,而判賠33萬元確定。而陳女於李男收受另案判決後始知上情,認爲周女侵害陳女配偶權、名譽權之情節重大,更嚴重侵害陳女身分上之法益,故請求周女賠償60萬元。
周女則以:她確實與李男有親密行爲,然系因李男爲其工作上之上司,擔心工作上恐受不利益,且親密行爲地點均位於車上,具有一定隱密性、不公開性,因而不敢斷然拒絕李男之接吻、擁抱,甚至發生性行爲之要求,擔心若不從,李男會告知周女配偶及公司同事,於是半推半就與李男有多次親暱舉動,周女主觀上並不具侵害原告權利或利益之故意。
且被告周女亦曾向公司申訴李男於工作時有性騷擾之行爲,雖最後認定李男在店內對被告未有性騷擾之行爲,然調查過程未讓被告與李男對質,亦未詢問其他店內同事相關情形,調查程序相當草率,且調查完畢後李男即被調離,顯見李男確實有對被告有性騷擾行爲之嫌疑。由此可見,李男要求與周女爲親密行爲時,周女亦基於同一原因不敢不從。
法官檢視2人對話,李男傳訊「怎麼不見了」、「不迴應是?」,周女回訊「我差點要家庭革命了」、「太恐怖了」,李男又回訊「那還是不要聊了」,周女再回訊「真的」、「你差點就要養我了」,李男再回訊「所以他有看到?」;可見並非如周女所述處於被動之狀態。
法官審酌,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再者,被告無法證明與李男發生性行爲有違反其自由意志決定,無論其於本件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爲,是否系因李男所誘發,均不影響其應負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故認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應屬重大。斟酌兩造前述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核屬正當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尚無可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