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42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有關調查結果,2024年8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4年第35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白蘭地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威脅,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一、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4年10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公告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通常稱白蘭地)。

英文名稱: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產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漿)、葡萄皮渣、葡萄酒等爲原料製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爲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82000。該稅則號項下裝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餾葡萄酒製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二、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4年10月1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相關白蘭地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爲: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1-進口環節消費稅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