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殺害瑞典妻子的林友21年後被捕 專家稱其在中國受審可能性較大,最高或面臨死刑

“涉嫌殺瑞典妻子的中國男子”21年後在華被捕事件持續受到關注。據環球網、中國新聞網等媒體援引瑞典媒體報道,21年前,瑞典發生一起謀殺案,一名瑞典女子和她的鄰居被殺,犯罪嫌疑人是該女子的中國丈夫林友。21年後,據瑞典媒體近日報道,林友目前因涉嫌謀殺罪在中國被逮捕。

▲林友(右一)圖據環球網

針對此案,多名法律專家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如果目前披露的消息屬實的話,林友在中國受審的可能性較大,而引渡至瑞典的可能性較低。審判將面臨證據的合法性、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國際法律合作的複雜性等諸多問題。根據中國刑法,如果證據確鑿,林友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視其犯罪情節而定。如果證據不足,林友可能會被宣告無罪釋放。

涉嫌殺害瑞典妻子的他

21年後在中國被捕

據環球網、中國新聞網援引瑞典媒體報道,2003年3月18日,瑞典女子維羅妮卡與父母失去聯繫,沒有如約回到父母家中,於是父母報了警。隨後,警方在維羅妮卡父母住處的鄰居家發現了她的屍體,懷疑她的丈夫——中國男子林友是兇手,便逮捕了林友。但林友否認自己有罪,而且警方在調查中缺乏證據,因此他後來又被釋放。

恢復自由的林友從此“消失”了。維羅妮卡的父親對瑞典媒體表示,此後再也沒有聽到林友的任何消息。幾天後,警方又在發現維羅妮卡屍體的鄰居家發現了戶主的屍體,據悉,這名鄰居和維羅妮卡生前是好朋友。警方稱有確鑿證據證明林友與這兩起謀殺案有關,林友因此成爲在逃的國際通緝犯。警方稱,林友“消失”後應該是逃回中國,但中國和瑞典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所以他多年來逍遙法外。

據報道,維羅妮卡曾在中國學習,當時認識了林友,後來林友成爲維羅妮卡教授英語課的學生。1998年,兩人在瑞典結婚,育有一子。維羅妮卡的父親表示,兩人的感情不穩定,已經決定分道揚鑣,但在謀殺案發生前,他們並未辦理離婚手續。直到現在,維羅妮卡的被害原因還是個謎。

環球網援引瑞典媒體報道,林友目前因涉嫌謀殺罪在中國被逮捕。受害者家屬收到來自中國警方的郵件,詢問調查相關信息。上述消息得到瑞典檢方的證實。

在報道中提到,林友最新的被捕消息傳出後,維羅妮卡和林友之子接受採訪時稱“不想讓父親死”。

▲林友多年前的照片 環球網報道截圖

法律專家:

林友在中國受審的可能性較大

針對此事,多名法律專家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均表示,林友在中國受審的可能性較大,而引渡至瑞典的可能性較低。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印波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這起案件涉及跨國法律問題,尤其是引渡法、國際刑事法和國內法的複雜交織。就林友的引渡可能性而言,中國與瑞典之間沒有直接的引渡條約,這意味着林友無法直接被引渡到瑞典接受審判。

印波介紹,就引渡條件而言,一般來說,國際上進行引渡時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如罪名的嚴重性、雙重犯罪原則(即在引渡國和請求國均爲犯罪行爲),以及對被引渡者的人權保障等。由於中國與瑞典沒有引渡條約,兩國在司法合作方面的機制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例如司法協助協議,包括信息交換、證據收集等,例如通過國際刑警發佈紅色通緝令,以尋求國際協助捕捉逃犯。林友如已在中國被逮捕,那麼中方可能會在證據收集方面請求瑞典方的協助。如果林友在中國被定罪,瑞典也可以向中國請求移交相關證據或信息,以便在瑞典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

中國農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薛鐵成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國刑法第6條到第8條分別規定了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四個原則。屬地管轄權是指,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其中犯罪的行爲地或者結果只要有一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就認爲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屬人管轄權是指,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最高刑期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保護管轄是指,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期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普遍管轄權原則是指,對於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環球網報道截圖

薛鐵成表示,如果林友的犯罪事實被證實,雖然按照屬地原則,我國對其不具有管轄權,但是按照屬人原則,我國對林友實施的犯罪行爲具有管轄權。一方面,林友屬於中國公民,符合刑法第7條屬人管轄權規制的主體範圍。另一方面,林友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爲,按照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法定刑,其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不屬於屬人管轄權不予規制的範圍。進一步來說,林友實施的犯罪行爲,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管轄。

薛鐵成表示,如果在我國對林友實施的犯罪行爲進行管轄的過程中,涉案地的國家瑞典也主張有管轄權,會涉及管轄權衝突問題。此時應該在尊重屬地原則、屬人等相關原則的基礎上,考慮方便訴訟的原則,即有利於證據收集、犯罪的偵查以及懲治、改造犯罪分子爲原則。同時案件的優先受理地、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控制等特定實施對確定管轄權也有一定的作用。同時,當兩國或多國對同一案件都主張管轄權或放棄管轄權時,應當通過平等協商來解決,這是締結公約確定的首選解決方式。根據目前網絡上的信息,可以發現,一方面,我國公安機關對林友事件也一直保持着關注,在新證據出現時,我國公安機關就將其成功抓獲。另一方面,我國與瑞典不存在引渡條約。這說明我國對林友的犯罪事實在管轄權方面具一定的優先性。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表示,關於引渡的問題,中國和瑞典之間沒有簽訂引渡條約,這增加了處理此案的複雜性。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中國通常依據本國的法律和司法程序來處理外國刑事追訴的案件。如果瑞典方面希望將林友引渡到該國受審,他們需要滿足中國相關法律對於引渡條件的要求,如犯罪行爲的性質、被引渡人的同意等。

▲案發現場 環球網報道截圖

如果林友在中國受審

若證據確鑿,最高刑或面臨死刑

印波表示,如果林友在中國受審,將會被指控涉嫌故意殺人罪。受審過程中,檢察機關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林友的犯罪事實,包括但不限於物證、證人證言、技術鑑定等。該案進行審判時的重點與問題應該會集中在證據的蒐集與審查,法院需要審查所有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林友在瑞典的相關證據是否可以在中國法院接受。如果涉及跨國證據,可能需要國際合作來獲得相關材料。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證據確鑿,林友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視其犯罪情節而定。如果證據不足,林友可能會被宣告無罪釋放。

胡永平則表示,林友在中國受審的情況,根據中國法律,對林友可以適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在此過程中,法院會重點查明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包括犯罪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以及犯罪情節的輕重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還存在一些關鍵問題和挑戰,如證據的收集與認定、法律的適用與解釋,以及跨國法律合作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審判過程中得到妥善解決,以確保公正、公平地處理此案。由於此案的具體情況較爲複雜,且涉及跨國法律問題,因此無法簡單預測最終的判決結果。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