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服務期限內離職被老東家索賠20萬元,法院:駁回

來源:湖南高院

男子入職成爲婚紗攝影店的攝影師,

簽訂協議稱需要服務三年,

而他入職不到一年就提出離職,

被攝影店以爲其投入培訓費用爲由,

起訴到法院索賠20萬元。

專業技術培訓與普通的崗前培訓、業務培訓

究竟有何不同?

近日,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徐某入職成爲某婚紗攝影店的攝影師,並與該店簽訂《研發總監聘用協議書》,協議約定徐某服務期限爲三年,如違反該服務期約定,婚紗店有權要求徐某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婚紗店爲徐某提升研發能力及打造知名度的費用20萬元。

徐某工作不到一年便提出離職,於是該婚紗店以爲徐某投入拍攝費用、小紅書推廣費用、聘請模特、配備化妝師練手等“培訓打造費用”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支付違約金。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婚紗攝影店與徐某簽訂的協議書明確約定了作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與義務,具備崗位、勞動條件、薪資標準等必備條款,同時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婚紗攝影店亦對徐某進行考勤管理、薪酬發放,雙方形成了人身及經濟上的支配和從屬關係,故確認《協議書》實爲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只有提供了專項培訓費、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人單位,才能在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前提下向勞動者索賠;否則,即使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該條款亦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該案中,婚紗攝影店爲徐某支付拍攝費用、推廣費用,聘請模特、配備化妝師、購買拍攝道具等行爲屬於合同約定的爲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所產生的正常開支,徐某在勞動過程中創造的勞動成果歸屬於原告,本質上不屬於培訓費用,更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爲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範疇。故婚紗攝影店以其爲徐某提供了培訓費用爲由主張違約金20萬元,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婚紗攝影店要求徐某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專業技術培訓不同於一般的職業培訓,專業技術培訓系針對特定勞動者的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級型”培訓,通常支付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較高,培訓目的、結果往往爲讓勞動者滿足特殊崗位需求,優於一般勞動者,區別於常規的公司業務培訓和崗前培訓。

普通的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則更爲普及和基礎,旨在使新入職員工或現有員工快速熟悉工作環境、掌握基本工作技能,以滿足崗位的基本需求。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明確區分這兩種培訓類型,並據此合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來源: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作者:衛洋 李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