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誘騙猥褻2女童二度延押 彰化代理教師抗告遭駁回
彰化1名代理教師涉誘騙2女童強制猥褻,法官裁定二度延押,男師不服僅有女童片面指訴,提起抗告;高分院認男師雖已終身不得聘爲教師,仍可能接觸學生,羈押原因仍在,駁回抗告。
據起訴書內容,此名男子在國小擔任代理教師,民國111年某日以給糖果爲由,先後誘騙2名女童到圖書館強制猥褻;又於某日,誘使其中1名女童在住處自行拍攝私密照給他,導致女童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羣,告知家人後全案才曝光。
事後這名代理教師坦承部分犯行,向2名女童父親道歉,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爲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檢方認男師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2次)、加重強制猥褻罪(1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1次)嫌疑重大,提起公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文指出,去年8月24日執行羈押禁見,法官認爲有繼續羈押必要,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今年1月16日裁定二度延押2月。
此名代理教師不服延押裁定,向臺中高分院提抗告,他認爲是否有違反女童意願,僅爲女童單方面指訴,證詞憑信性有重大瑕疵;他已遭終身不得聘任爲教師,未有在生活環境中接觸兒少的可能,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同時也與2童家屬達成和解,盡力彌補損害,因此無羈押必要。
高分院法官調查,抗告人在2個月內對於其中1名被害人加害不只1次、全案被害人人數不只1人,而且都是他生活環境接觸的幼齡學童,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罪的傾向;抗告人雖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爲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仍可能利用過去教學取得的資訊接觸到幼童學生,無法因此認定抗告人沒有反覆實施之虞,羈押原因仍存在,斟酌涉案情節重大,並無理由認裁定延長羈押爲不當,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