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繼承遺產 視死亡日決定房地價值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爲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爲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爲準。

其中,土地於每年1月1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但是房屋則於每年7的月1日公告次一年度評定標準價格,惟適用期間爲公告當年度7月1日至次年度6月30日。

有位民衆於2023年7月15日死亡,遺有臺北市土地及房屋各一筆,他的繼承人依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遺產價額爲3,000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爲100萬元,房地遺產總價額爲3,100萬元。

但國稅局查覈後認爲,該民衆死亡日應適用113年度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爲80萬元,因此予以調整不動產遺產總價額爲3,0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80萬元),覈減遺產價額20萬元,按稅率10%計算,覈減遺產稅額2萬元。

國稅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日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年度,避免申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