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即擔責!證監會發布實施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
中新經緯3月15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15日消息,證監會發布實施《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
證監會指出,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項監管執法手段,也是發行上市書面審覈的延伸和補充。2021年1月,證監會發布實施《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以下簡稱《現場檢查規定》),規定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工作的程序、方式及要求。近一段時間,證監會對《現場檢查規定》進行了全面評估,認爲有必要進一步發揮現場檢查的把關作用,從根本上整治首發企業在檢查過程中撤回上市申請的現象。在充分調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現場檢查規定》修訂工作。
修訂後的《現場檢查規定》強調“申報即擔責”,規定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撤回上市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並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制。同時,《現場檢查規定》進一步規範了現場檢查程序,強調現場檢查處理標準統一。
下一步,證監會表示,將大幅提高現場檢查比例、擴大覆蓋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線索,一經查實嚴懲不貸,以雷霆手段踐行以投資者爲本的監管理念,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切實提升發行上市監管效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具體來看,據《現場檢查規定》明確,現場檢查是指針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檢查對象),由證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或交易所作爲檢查機構,在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一定方式對其信息披露質量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爲。
現場檢查工作計劃內容包括:
(一)檢查範圍;
(二)主要風險事項和重點關注問題;
(三)檢查方式和程序;
(四)時間安排和人員分工;
(五)工作要求;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
檢查計劃確定後,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向證監會註冊部門書面報備。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檢查方式:
(一)查看檢查對象生產、經營、管理場所及其他相關場所;
(二)獲取檢查對象工商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生產、銷售、倉儲記錄等;
(三)對檢查對象主要業務循環和關鍵信息系統進行穿行測試;
(四)詢問檢查對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採購、生產、倉儲、銷售、財務人員等;
(五)走訪檢查對象重要客戶及供應商;
(六)獲取相關方資金流水;
(七)覈查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詢問相關人員;
(八)檢查組認爲必要的其他方式。
根據檢查對象存在的信息披露問題的嚴重程度,證監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等對檢查對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根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執業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證監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等對上述單位和個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