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新修訂行政處罰規章 促進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人民網北京7月8日電(記者孫博洋) 記者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並予以公佈,新修訂的兩部規章將於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
據瞭解,市場監管總局組建之初通過頒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聽證辦法》),統一和規範了市場監管行政處罰和聽證程序,實現了一支隊伍執法、 一個標準管轄、 一套程序辦案,促進了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隨着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於7月15日起正式實施,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爲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的需要,有必要對《程序規定》和《聽證辦法》進行修改。
據該負責人介紹,《程序規定》共七章七十九條,修改後爲七章八十七條,總計改動條文五十四條,其中修改四十四條,新增九條,刪除一條。《聽證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修改前後章數和條文數不變,總計改動條文十三條。
據該負責人介紹,此次對兩部規章修改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對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內容進行修改;二是增加回應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呼聲和關切、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需要的規定;三是對部分條文和內容進行完善,增強系統性和協調性。
在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保持一致銜接和配套的修改方面,對“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統一修改爲工作日;對迴避制度、出示執法證件、協助調查取證等內容進一步細化;對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和固定違法事實、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作出原則性規定;根據新修訂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範圍的擴充,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案件範圍作出相應修改;增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結合聽證報告提出的意見建議,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規定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的效力;新增“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爲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爲,依法快速、從重處罰”等內容,保持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一致。
在迴應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呼聲和關切、適應市場監管執法實踐需要的修改方面,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本部門確定的權限範圍內以本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適應設區的市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藥監部門也有設立派出機構情況的實際;增加異地管轄的內容,明確規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爲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破除有的案件不宜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難題,提高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的整體效能;增加應當立案的條件、完善不予立案的審批程序,促進依法履職;對案件審覈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加強事中監督;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確定法制審覈、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範圍,更好地適應全國不同地方的實際情況;將權利人辨認或者鑑別、責令退還多收價款的期限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更好地適應執法實踐的需要;對不易保管的罰沒物資作出依法先行處置的規定,節約行政資源,防範執法風險。
在增強部分條文系統性和協調性的修改方面,考慮到市場監管部門和執法人員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義務貫穿行政處罰實施的全過程,將現行規章第十八條第三款調整到總則部分並作出相應修改;保持與《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一致,將網絡交易管轄權條款中的“電子商務”統一修改爲“網絡交易”;制定現行規章第二十四條關於域外證據的規定時,參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修改,本次對該條作出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