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債市!銀行間債市區域報價管理優化:嚴把參與機構門檻

本報記者慈玉鵬北京報道

近日,爲規範區域報價業務開展,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制定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區域報價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出,參與機構需具備較強的報價、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一定客戶基礎和系統條件,在服務所在地區發行人和投資者方面經驗豐富。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楊娟表示,此次《指引》是首個規範區域債券市場的全國性文件。此次《指引》更加聚焦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區域報價業務,在明確區域報價業務內涵的基礎上,規範地方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參與機構的資格條件與行爲規範。

參與機構需債券交易活躍

根據《指引》,區域報價業務是指地方商業銀行、證券公司針對其公司註冊地所在地區的地方政府、企業所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公司信用類債券提供報價交易,重點服務當地金融機構的行爲。

《指引》規定,區域報價業務的參與機構應爲具備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境內金融機構法人資質的市場成員機構。擬參與區域報價業務的機構需具備支持區域報價業務良好運行的本區域發行的區域債券持倉規模,原則上上一年度末的區域債券持倉規模不低於500億元,或在服務所在地區投資者方面有突出表現;同時,參與機構需債券交易活躍,積極參與創新業務,原則上上一年度債券交易活躍度在所在地區金融機構中居前列。

楊娟表示,該《指引》明確參與機構條件的主要考量是保證參與機構是本地債券持有規模大、在本地債券市場活躍度高、債券交易的內控機制與操作流程規範的地方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提出500億元的數量限制是爲了避免由於部分農村信用社、地方城商行、地方證券公司等規模過小的地方金融機構不規範的報價行爲干擾區域債券市場。

“對於大部分省區來說,500億元的持倉量是債券市場活躍度較高、規模較大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的正常持倉量,但對於債券市場規模較小的省區而言,500億元的規模要求過高,因此《指引》強調‘原則上上一年度末的區域債券持倉規模不低於500億元,或在服務所在地區投資者方面有突出表現’。”楊娟表示,“例如對比廣東省和西藏地區,2024年12月27日二者的債券餘額分別爲100827.33億元和2117.45億元,地方法人銀行業機構和證券公司合計的數量分別是200多家和30家左右。如果把債券餘額平均分配給本地方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廣東每家機構的平均持債規模接近450億元,西藏每家機構的平均持債規模可能不到80億元,顯然,在西藏地區設置500億元的持倉這一條件是不合實際的。”

超半年未按計劃開展區域報價視爲自動退出

從參與方式看,《指引》指出參與機構可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區域報價業務:一是通過雙邊報價、請求回覆報價、意向報價、匿名詢價、債券籃子交易、農信平臺報價、iDeal業務羣等方式,對區域債券開展報價交易,並響應本機構所在地區投資者債券投資交易需求;二是參與編制區域債券相關主題指數、創設區域債券籃子等創新業務,爲市場機構提供區域債券投資便利;三是對接各類交易接口、數據接口,優化機構內部系統,提升本機構的區域債券自動化報價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指出,參與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同業拆借中心各項業務規則,妥善保管與區域報價相關的詢價及交易記錄,履行信息保密義務,建立健全防範區域報價業務風險和利益衝突的內控機制和操作流程。同時,參與機構應每半年向同業拆借中心報告本機構的區域報價業務參與情況,超過半年未按計劃開展區域報價業務的機構,視爲自動退出該業務;未遵守本《指引》及同業中心其他相關規則,或超出業務登記表範圍開展業務的機構,交易中心有權要求其改正或退出該業務;退出後再次參與該業務需重新申請。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亦表示,此舉將加快完善區域債券市場交易規則體系,補齊發展短板。規範區域債券市場報價業務,有助於提升區域債券市場交易規範性與透明度,引導市場主體合理定價,規範市場發展,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區域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助於降低市場交易和融資成本,防範潛在金融風險,提升區域債券市場交易吸引力,促進區域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楊娟表示,該《指引》發佈的目的主要是從參與機構的資質條件、報價方式、內控機制與操作流程、退出機制等方面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區域報價業務,進而促進區域債券市場規範發展。

(編輯:朱紫雲 審覈:何莎莎 校對:燕鬱霞)